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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139E章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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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督察如认为任何屠体及家禽产品可能已被以下物质污染,则须宣告该等屠体及家禽产品不合格─
  
  (a)滥溢的水;或
  
  (b)受污染的水。
  
  第139E章 第85条对屠体进行切割
  
  (1)除为加工处理和进行宰后检查所需外,不得对屠体进行切割。
  
  (2)切割屠体的方式须使─
  
  (a)在取出内脏时,大腿与肋骨架之间的皮不会被割开或撕开;
  
  (b)大腿部分不会被张开;
  
  (c)龙骨后部的肉不会被暴露。
  
  第139E章 第86条受怀疑的屠体
  
  (1)在进行宰后检查后,督察如不肯定有关屠体应否归入合格类别,则他须立即在该屠体加上标记牌以示该屠体受怀疑。
  
  (2)被加上标记牌以示受怀疑的屠体,须─
  
  (a)尽快移至根据第16条设置的房间或隔室作进一步宰后检查;
  
  (b)扣留作进一步检查;及
  
  (c)接受督察认为需要的进一步宰后检查。(3)在进行进一步宰后检查时─
  
  (a)如督察信纳该屠体是─
  
  (i)生的;
  
  (ii)未经搀杂的;及
  
  (iii)可食用的,
  
  则须将该标记牌从屠体上移去,并将该屠体归入合格类别;或(b)督察如不信纳该屠体符合上述情况,则须宣告该屠体不合格。
  
  第139E章 第87条在宰后检查时被列为合格的屠体
  
  在不抵触第88条的条文下,如在宰后检查时发现任何屠体是─
  
  (a)生的;
  
  (b)未经搀杂的;及
  
  (c)可食用的,则督察须将该屠体归入合格类别。
  
  第139E章 第88条屠体及家禽产品须接受额外检查
  
  (1)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条文的原则下,每当督察有所要求(督察可经常提出要求),每个屠体及每件家禽产品均可在处所内被检查。
  
  (2)根据第(1)款进行检查时,如督察发现任何屠体或家禽产品是─
  
  (a)不生的;
  
  (b)经搀杂的;或
  
  (c)不可食用的,则督察须将该屠体或产品─
  
  (i)宣告不合格,并加上标记牌以示被宣告不合格;
  
  (ii)放置在根据第40条设置的容器内;及
  
  (iii)按照第91条处置或处理。
  
  第139E章 第89条处理被宣告不合格的屠体的程序
  
  在进行宰后检查时或进一步宰后检查时被宣告不合格的屠体,须─
  
  (a)在被宣告不合格后立即由督察加上标记牌以示被宣告不合格;
  
  (b)连同其内脏放置在根据第40条设置的容器内;
  
  (c)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移离进行宰后检查或进一宰后检查的房间;及
  
  (d)按照第91条处置或处理。
  
  第139E章 第90条无须就被宣告不合格的屠体或家禽产品支付补偿
  
  就任何被督察根据本规例宣告不合格的屠体或家禽产品,无须根据本规例支付补偿。
  
  第139E章 第91条对被宣告不合格的屠体的处置及处理
  
  持牌人须确保在根据本规例检查时被宣告不合格的每个屠体或每件家禽产品均─
  
  (a)以彻底焚化的方式处置;或
  
  (b)使用大量以下物质加以处理─
  
  (i)粗石炭酸;
  
  (ii)煤油;
  
  (iii)柴油;
  
  (iv)用过的润滑油;或
  
  (v)署长为此用途而批准的其他物质。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92条屠体的清洗及冷冻
  
  (1)紧接宰后检查或进一步宰后检查后,每个归入合格类别的屠体均须─
  
  (a)被输送通过一个喷出足量新鲜且适合饮用的水的喷洒系统,以接受最后的彻底清洗,而水的喷出须经加压或带有擦洗作用;
  
  (b)滴干;及
  
  (c)按照署长所批准的合乎生的冷冻方法冷冻。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2)每个屠体的体内温度须─
  
  (a)在冷冻初期降至不高于摄氏5度;及
  
  (b)(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冷冻初期过后保持不高于摄氏5度─
  
  (i)直至按照第VII部保存屠体的工序展开为止;或
  
  (ii)(如该屠体将被用于配制某家禽产品)直至该屠体被用于配制该产品为止。(3)尽管第(2)款(b)段另有规定,在冷冻初期过后而在按照第VII部保存已冷冻屠体的工序展开前,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在包装或进一步加工处理屠体的过程中,屠体的体内温度可升至不高于摄氏13度。
  
  (4)如在─
  
  (a)进一步加工处理或包装的过程中,屠体的体内温度;或
  
  (b)配制家禽产品的过程中,产品的内部温度,升至高于摄氏5度,则该屠体或家禽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在该等进一加工处理、包装或配制后,立即加以冷藏,使该屠体的体内温度或家禽产品的内部温度即时降至摄氏5度或以下。
  
  (5)第(4)款不适用于以下屠体或家禽产品─
  
  (a)在进一步加工处理或包装后将立即按照第VII部加以保存的屠体;或
  
  (b)在配制后将立即按照第VII部加以保存的家禽产品。(6)第(2)款所提述的冷冻初期─
  
  (a)(如屠体的重量不超逾2公斤)不得持续超过4小时;或
  
  (b)(如屠体重逾2公斤)不得持续超过6小时。(7)第(6)款所述的重量,是指屠体经宰后检查并移去头胪及内脏后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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