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139E章 第7条牌照的撤销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署长可在以下情况撤销牌照─ (a)如获批给牌照的处所在没有署长的书面同意下被重建、更改或修改;或 (b)如牌照的批给在重大程度上是因为牌照申请人或其代表向署长作出失实陈述而诱使批给的,且不论该失实陈述的作出是有欺诈成分的或是无意的; (c)如申请人没有向署长披露任何影响批给牌照的重要事实,而─ (i)当批给牌照时,署长并不知悉该事实;及 (ii)假若在批给牌照前向署长披露该事实,则可能导致署长不批给牌照;(d)一旦本规例或牌照的条件遭违反,而─ (i)违反者是持牌人;或 (ii)署长认为持牌人须对发生违反一事负全部或部分责任;(e)一旦持牌人没有遵从署长或督察根据本规例作出的任何指示或规定; (f)如持牌人或(如持牌人是法团或商号)法团的任何董事或商号的任何合伙人被裁定犯有─ (i)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而署长认为该罪行使持牌人变成一个不是继续持有牌照的适当的人; (ii)本规例所订的罪行;或 (iii)任何其他成文法则所订的与屠宰家禽或与加工处理、处理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有关的罪行。(2)署长不得根据第(1)款撤销牌照,除非─ (a)他先要求持牌人在署长容许的合理时间内提出不应撤销牌照的因由;及 (b)持牌人没有在所容许的时间内提出因由,或所提出的因由为署长认为不充分者。(3)任何牌照一经根据本条撤销,署长须立即安排以面交方式或以挂号邮递方式将一份指明撤销该牌照的概括理由的书面通知送达持牌人。 (4)没有遵从第(3)款并不影响对牌照的撤销的效力。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8条牌照的交还 (1)持牌人可用以下方式交还获批给的牌照─ (a)以书面向署长发出拟交还牌照的通知;及 (b)将拟交还的牌照交付署长。(2)第(1)款(a)段所提述的通知可指明牌照的交还的生效日期。 (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牌照的交还在以下日期生效─ (a)有关通知所指明的日期,但该日期不得早于署长接获该通知的日期;或 (b)(如有关通知没有指明日期)署长接获该通知的日期。(4)尽管第(3)款另有规定,牌照的交还不会生效,直至持牌人将牌照交付署长为止。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9条署长须将撤销或交还准许处所用作家禽出口工厂的牌照一事通知适当的主管当局 任何牌照一经撤销或交还,署长须即时将以下事项通知附表1所指明的每个国家的适当主管当局─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a)该牌照已被撤销或交还; (b)(如牌照被撤销)撤销牌照的原因及日期; (c)(如牌照被交还)牌照的交还的生效日期。 第139E章 第10条持牌人离开香港须通知署长 (1)拟离开香港的持牌人─ (a)须在离开香港前以书面通知署长─ (i)他拟离开的日期;及 (ii)他是否拟返回香港;及(b)如拟返回香港,且署长规定他作出下述委任,则他须委任一名愿意代他行事的代理,该代理于持牌人不在香港期间有权代表持牌人在一切与持牌人的家禽出口工厂有关的事宜方面行事。(2)在不损害第7条的原则下,如持牌人─ (a)事先没有遵从第(1)款(a)段而离开香港; (b)当署长规定他根据第(1)款(a)段委任代理时没有作出委任; (c)以书面通知署长他不拟返回香港之后离开香港;或 (d)不在香港连续多于6个月,则署长可将批给该持牌人的牌照撤销。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11条移去在批给牌照时已在处所内的屠体及家禽产品 如在批给牌照时,获批给牌照的处所内已有屠体或家禽产品,则该等屠体或家禽产品─ (a)须在督察的监督下移离该处所,然后根据本规例对家禽进行检查和屠宰方可展开;及 (b)不得称作已根据本规例接受检查,亦不得当作已根据本规例接受检查般处理。 第139E章 第12条处所的位置及遮蔽 第III部 处所及设备 处所须─ (a)与惯常作以下用途的任何其他处所或地方分开及区分开来─ (i)屠宰动物或家禽;或 (ii)配制动物或家禽的屠体供人食用;及(b)建造及妥为遮蔽至令署长满意,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防止老鼠及其他害虫进入以及防止苍蝇及其他昆虫进入。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13条门 所有门须可紧密关闭,并配备有效的自动关闭装置,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防止老鼠及其他害虫进入。 第139E章 第14条设置独立房间及隔室 (1)作以下用途的房间或隔室─ (a)在屠宰前容纳家禽; (b)在内屠宰家禽;或 (c)在内为家禽拔毛,须与处所内用作进行其他阶段的屠体或家禽产品加工处理的其他房间或隔室,或与处所内用作检查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的其他房间或隔室,分开及区分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