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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督察可─ (a)扣留任何罐头屠体或罐头家禽产品作细菌培养之用;及 (b)进行他认为适合的试验,以断定被如此扣留的屠体及家禽产品的合乎生的程度。(10)被如此扣留的屠体或家禽产品于试验前,须在不低于摄氏35度但不高于摄氏38度的温度下进行细菌培养,为期不少于10天或督察所规定的更长时间。 (1981年第60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99条采用脱水方法保存 (1)采用脱水方法保存的屠体及家禽产品─ (a)须以署长所批准的合乎生的方式彻底盐渍,并以新鲜、适合饮用的水清洗; (b)在盐渍和清洗后,须悬吊在设计及构造上均经署长批准的干燥室内;及 (c)须连续停留在干燥室内不少于96小时,干燥室内的温度须一直保持不低于摄氏50度亦不高于摄氏65度。 (1981年第60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2)屠体或家禽产品在脱水后─ (a)须彻底浸于清洁的花生油内;及 (b)(如在脱水后制成罐头)须按照第98条浸于花生油中制成罐头。 第139E章 第100条采用腌制或盐渍的方法保存 采用腌制或盐渍的方法保存屠体或家禽产品的工序,须以署长所批准的合乎生的方式进行。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101条督察不得在家禽方面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第VIII部 检查服务 任何督察─ (a)不得就在经济上与他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家禽、屠体或家禽产品根据本规例执行任何职责或行使任何权力;或 (b)除获署长书面许可外,不得接受持牌人给予的任何付款、酬赏或馈赠。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102条持牌人须就检查服务付款 持牌人须应要求就根据本规例进行的检查向署长缴付附表3所指明的费用。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103条督察须向署长报告违例情况 任何督察一经知悉任何违反本规例的情况,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署长报告该违例情况。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104条督察可禁止使用违反本规例的设备、房间或隔室 (1)督察如认为家禽出口工厂内的任何设备、房间或隔室并不清洁、不合乎生或在其他方面违反本规例,则须─ (a)将其意见以书面通知持牌人,并可藉该通知禁止使用该等设备、房间或隔室,直至已根据第(2)款向持牌人发出进一步通知为止;及 (b)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署长交付一份如此发出的通知的副本。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2)督察如信纳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所关乎的设备、房间或隔室已经清洁、合乎生并且在其他方面符合本规例,则可随时向持牌人发出有关撤回禁止的书面通知,以撤回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所指的禁止。 (3)持牌人须确保没有人在处所内使用根据第(1)款(a)段向持牌人发出的禁止使用通知所涉的任何设备、房间或隔室,直至该项禁止已藉根据第(2)款向持牌人发出的通知被撤回为止。 第139E章 第105条检查标记 第IX部 标记牌、标签及检查标记 (1)署长须设计和提供一种复制特殊的检查标记的方法,供督察在家禽出口工厂内使用。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2)检查标记─ (a)须在处所内直接地或透过使用标签施用于或附贴于每个装载屠体或家禽产品的─ (i)包裹物; (ii)罐头;或 (iii)容器;(b)不得施用于或附贴于─ (i)罐头,直至该罐头已按照第VII部紧密加封、检查并列为合格为止;或 (ii)用以运输屠体或家禽产品的装运容器,直至须装入该等容器的屠体或家禽产品已装入该等容器为止;(c)须清楚显示─ (i)装在标有检查标记的包裹物、罐头或容器内的每一屠体或家禽产品,均已根据本规例检查并列为合格; (ii)施用或附贴标记的督察的身分识别; (iii)保存或配制该屠体或家禽产品的家禽出口工厂的身分识别及牌照号码;及 (iv)如此施用或附贴标记的日期;(d)只可由督察施用或附贴;及 (e)须印于或以模版刷印方式印于装运容器上,并且不得用盖橡皮图章的方式将该检查标记施用或附贴在该容器上。(3)督察不得将检查标记施用于或附贴于任何包裹物、罐头或容器上,除非他在施用或附贴检查标记时信纳该包裹物、罐头或容器内的每一屠体或家禽产品均是未经搀杂的、生的及可食用的。 (4)署长根据第(1)款设计和提供的每个检查标记,均须包括以下文字─ “Inspected for wholesomeness by the Hong Kong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Conservation Department.”。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106条标签及标记不得直接施用于屠体或家禽产品上 任何标签或标记均不得直接施用于或附贴于屠体或家禽产品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