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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139E章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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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9E章 第50条托盘及输送带
  
  如屠体或家禽产品直接接触─
  
  (a)托盘;或
  
  (b)输送带表面任何部分,则任何其他屠体或家禽产品不得放于其上,直至该托盘或该输送带部分已彻底清洗为止。
  
  第139E章 第51条设备清洗后须滴干
  
  曾接触屠体或家禽产品的设备在清洗后,须在合乎生的情况下彻底滴干,且不得堆叠。
  
  第139E章 第52条检查、加工处理、处理和贮存屠体及家禽产品须采用清洁且合乎卫生的方法
  
  检查、加工处理、处理和贮存屠体及家禽产品须采用清洁且合乎生的方法,而以该等方法行事时,须尽量令所有屠体及家禽产品保持生和不被搀杂。
  
  第139E章 第53条屠体、肉类、家禽及动物产品不得带进家禽出口工厂
  
  持牌人须确保没有任何屠体、家禽产品、肉类或任何动物的产品被带进家禽出口工厂。
  
  第139E章 第54条可引起令人不快的情况或气味的物质的贮存及处理
  
  可产生令人不快的情况或气味的物质,不得在处所内任何用于检查、加工处理、处理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的房间、隔室或其他地方之内或在贴近该等房间、隔室或地方之处处理或贮存。
  
  第139E章 第55条将杂脏及废物移离工厂
  
  每天须将因切除屠体内脏及头颅而产生的所有杂脏及其他废物移离处所,如为保持处所生而有需要更频密地将该等杂脏及其他废物移离处所,则须更频密地将之移离处所。
  
  第139E章 第56条容器及包装物料
  
  (1)持牌人须确保每个包装屠体或家禽产品的容器及所有其他包装物料均─
  
  (a)清洁;
  
  (b)合乎生;
  
  (c)没有令人不快的气味及物质;
  
  (d)有足够强度及耐用度,能在正常的处理、运输及装运过程中充分保护屠体及家禽产品;及
  
  (e)属署长所批准的类型。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2)包装物料的存货须─
  
  (a)存放在清洁干爽的贮存仓库内,直至需要应用时为止;及
  
  (b)以合乎生的方式处理,并尽少处理。
  
  第139E章 第57条包装
  
  持牌人须确保屠体及家禽产品在移离家禽出口工厂前,其包装方式可令其在正常的处理、贮存、装运或其他方式的运输过程中获得充分保护,免受水、昆虫、啮齿动物、尘埃、污物或令人不快或不合乎生的物体或物质污染。
  
  第139E章 第58条容器的衬里
  
  (1)用来为包装屠体或家禽产品的容器作衬里的物料须坚实,并具备以下性质─
  
  (a)不易撕裂;及
  
  (b)即使与屠体或家禽产品的水分接触仍能保持完好。(2)除非屠体或家禽产品已制成罐头或个别包裹,否则包装屠体或家禽产品的容器须整个铺上衬里。
  
  第139E章 第59条防护衣物
  
  (1)持牌人须向每名雇员免费提供─
  
  (a)类型经署长批准的且是清洁的防护衣物;及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b)帽子或其他合适的头罩,以防止头发接触或污染屠体或家禽产品。(2)持牌人须自费洗涤该等免费提供的防护衣物、帽子及头罩,并按所需的频密程度进行洗涤,以确保该等衣物、帽子及头罩保持清洁及合乎生。
  
  (3)每名获根据第(1)款提供防护衣物、帽子或头罩的雇员─
  
  (a)在处所工作时,须时刻穿戴该等衣物、帽子或头罩;及
  
  (b)须保持该等衣物、帽子或头罩清洁,而清洁程度须与该雇员的工作性质相符。
  
  第139E章 第60条吸烟、吐痰及个人卫生
  
  (1)任何人不得─
  
  (a)吸烟;
  
  (b)吐痰;或
  
  (c)在处所内任何作以下用途的部分作任何其他不合乎生的作为─
  
  (i)屠宰家禽;或
  
  (ii)检查、加工处理、处理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2)任何有以下情况的雇员─
  
  (a)手部或身体的任何外露部分有脓毒性伤口、疖、疔或未愈合的疮;
  
  (b)患有腹泻或呕吐;
  
  (c)耳朵或眼睛有脓毒性流出物流出;或
  
  (d)有理由相信他可能是结核病、霍乱、伤寒、副伤寒、痢疾病菌的带菌者或是食物中毒或肠道传染病的带菌者,须立即通知持牌人,并不得处理─
  
  (i)家禽、屠体或家禽产品;及
  
  (ii)相当可能会接触家禽、屠体或家禽产品的设备。(3)除非获生主任的书面许可,否则任何持牌人均不得准许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可能患有第(2)款所提述的任何情况或疾病的雇员─
  
  (a)处理家禽、屠体或家禽产品,或处理相当可能会接触家禽、屠体或家禽产品的设备或包装物料;或
  
  (b)处身于处所内任何有屠体或家禽产品暴露的部分或用于处理屠体或家禽产品的部分。(4)每名从事处理屠体或家禽产品的雇员,在从事该等工作时,须─
  
  (a)使其手部、手指甲及其身体可能接触到屠体或家禽产品的所有部分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均保持清洁;
  
  (b)在─
  
  (i)使用洗手间后;及
  
  (ii)更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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