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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立即彻底清洗手部。 第139E章 第61条对害虫的预防措施 在不损害第12条(b)段及第13条的原则下,持牌人及每名雇员须采取一切实际的预防措施,禁止苍蝇、老鼠及其他昆虫及动物进入处所内一切有屠体或家禽产品暴露的部分或用于检查、加工处理、处理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的部分。 第139E章 第62条消毒剂及杀虫剂的使用 持牌人须确保没有人在处所内使用杀菌剂、杀虫剂、消毒剂、杀鼠剂、清洁剂、湿润剂(纯净且适合饮用的水除外)或其他类似物质,除非─ (a)所使用的物质的类型、配方及浓度;及 (b)该物质的使用方式及用途,已获署长批准。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63条在加工处理屠体或配制家禽产品时使用的物质及配料 持牌人须确保没有人在家禽出口工厂内于加工处理屠体或家禽产品时使用任何物质或配料,除非该等物质或配料是─ (a)清洁的; (b)生的;及 (c)可食用的。 第139E章 第64条须就有屠体或家禽产品怀疑被污染、不卫生或经搀杂通知督察 (1)雇员如─ (a)容许处所内的屠体或家禽产品触及地面;或 (b)有理由相信处所内的任何屠体或家禽产品可能曾触及地面,或可能已被污染、不生或经搀杂,则须─ (i)将该屠体或家禽产品与其他屠体或家禽产品分开,以保持其可被辨认; (ii)立即将该事件或他所相信的事向督察报告;及 (iii)(当督察作出要求)向督察清楚指出他作出的报告所关乎的屠体或产品。(2)督察须仔细检查根据第(1)款作出的报告所关乎的每一屠体或家禽产品,并须宣告该屠体或产品不合格,除非他在顾及所有的情况及其检查的结果后,信纳该屠体或家禽产品是─ (a)生的;及 (b)未经搀杂的。 第139E章 第65条用于运送屠体及家禽产品的车辆 (1)任何人不得使用或准许使用车辆运送在家禽出口工厂加工处理的屠体或家禽产品,除非─ (a)该车辆是清洁和合乎生的;及 (b)已获署长批准如此使用该车辆。(2)第(1)款(b)段并不适用于用车辆运送装在紧密加封的罐头内的屠体或家禽产品。 (3)署长须拒绝批准使用车辆运送屠体或家禽产品,除非─ (a)车辆的托盘或载货部分─ (i)设有永久的固定上盖;或 (ii)配备某些经署长批准的设备,以保护所运载的屠体及家禽产品和防止该等屠体及家禽产品受到污染;及(b)署长认为该车辆在各方面均适用于运送屠体及家禽产品。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66条由督察进行检查 第V部 屠宰及宰前检查 根据本规例进行的所有检查,均须由督察进行。 第139E章 第67条家禽须接受宰前检查 (1)持牌人须确保不会在家禽出口工厂内屠宰任何家禽,除非该家禽已接受宰前检查。 (2)家禽的宰前检查须在屠宰前不超过6小时进行。 第139E章 第68条对家禽进入处所及屠宰室的限制 (1)除屠宰室外,持牌人须确保没有人将活的家禽带进处所的任何部分。 (2)任何人不得─ (a)将任何活的家禽带进或准许任何活的家禽进入屠宰室,除非该家禽已接受宰前检查,且没有被宣告不合格; (b)将任何屠体带进屠宰室。 第139E章 第69条提交家禽供宰前检查 家禽须放在家禽饲养笼、鸡笼、笼或其他容器内提交以供宰前检查,该等家禽饲养笼、鸡笼、笼或其他容器的─ (a)构造; (b)位置;及 (c)照明,须让督察能清楚地看见和检验该等家禽,而清楚程度乃督察进行彻底宰前检查所需者。 第139E章 第70条在宰前检查时宣告家禽不合格 在宰前检查时,家禽如─ (a)明显患有任何疾病;或 (b)明显有任何会导致在宰后检验时有需要宣告屠体不合格的情况,则该等家禽须被宣告不合格。 第139E章 第71条就在宰前检查时被宣告不合格的家禽而订的禁止事项及程序 (1)在宰前检查时被宣告不合格的家禽,须在被如此宣告不合格后立即─ (a)由督察加上标记牌以示被宣告不合格;及 (b)由持牌人按照附加于牌照的条件处置。(2)持牌人须确保没有人将任何在宰前检查时被宣告不合格的家禽移离处所,但如该人获督察的书面许可,则属例外。 第139E章 第72条在宰前检查时被归入受怀疑类别的家禽 (1)家禽如在宰前检查时─ (a)被怀疑患有但非明显患有疾病;或 (b)被怀疑有但非明显有可能导致屠体在宰后检验时被宣告不合格的情况,则须─ (i)由督察归入受怀疑类别并加上标记牌以示受怀疑; (ii)与其他家禽分隔;及 (iii)扣留供独立屠宰、切除内脏及宰后检查。(2)被如此归入受怀疑类别的家禽─ (a)须与在宰前检查时被列为合格的家禽分开在不同的地方或时间屠宰;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