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a)如知道某家禽的屠体或产品是拟向附表1所指明国家输出的,则不得屠宰该家禽;或 (b)如知道某屠体或家禽产品是拟如此输出的,则不得加工处理该等屠体或家禽产品,但按照本规例在家禽出口工厂进行屠宰或加工处理则除外。 (3)本条不适用于从附表1所指明国家进口的屠体,以及不适用于来自该等屠体的家禽产品。 (1974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3A条对航空过境或航空转运货物的适用 (1)第3(1)条不适用于属航空过境货物或航空转运货物的屠体或家禽产品;但如该屠体或家禽产品自其被带进至运出香港的期间内被移离机场货物转运区,则第3(1)条须在犹如本款不曾制定的情况下具有效力。 (2)尽管属航空过境货物或航空转运货物的屠体或家禽产品曾被移离机场货物转运区,本条不纯粹因此禁止就该屠体或家禽产品的出口根据第110条发出证明书。 (3)在检控某人因违反第3(1)条而犯第117(2)条所订的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如─ (a)该法律程序关乎输出属航空过境货物或航空转运货物的屠体或家禽产品;及 (b)控方需证明该屠体或家禽产品自其被带进至运出香港的期间内被移离机场货物转运区,则该人如证明他合理地相信该屠体或家禽产品未被如此移离该区,则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4)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凡第(3)款所订的免责辩护涉及一项指称,谓该罪行的发生是─ (a)另一人的作为或过失所致;或 (b)倚赖另一人所提供的资料所致,则被告如没有法院的许可,不得引用该免责辩护,但如被告于聆讯该法律程序前10天或之前,已向检控人送达书面通知,提供被告在送达该通知时所知悉的关于─ (i)该另一人的一切详情;及 (ii)该作为、过失或资料的一切详情,则属例外。 (5)任何人如拟引用第(3)款所订的免责辩护,而所据的理由是他倚赖另一人所提供的资料,则除非他证明有鉴于整体情况,尤其是在顾及以下事宜后,倚赖该资料实属合理,否则不得引用该免责辩护─ (a)他为核实该资料而已采取的步骤,及为核实该资料而理应已采取的步骤;及 (b)他是否有任何理由不相信该资料。 (2000年第29号第6条) 第139E章 第4条禁止将处所用作家禽出口工厂 除非就某处所而言是有有效牌照的,否则任何人不得将该处所或准许将该处所用作家禽出口工厂。 第139E章 第5条牌照的批给 (1)署长可在符合本规例的规定下,就任何牌照所提述的处所而批给准予将该处所用作家禽出口工厂的牌照,并可对该牌照附加其认为适合施加的条件。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2)牌照须采用附表2所订明的格式,且不得转让。 (3)署长不得批给牌照,除非他信纳─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a)在顾及整体情况,特别是以下各项后,该处所的地点适宜设立和经办家禽出口工厂─ (i)现时该地点附近的土地或处所的用途; (ii)有否能足以服务所建议家禽出口工厂的令人满意的电力和适合饮用的水供应以及合乎生的污水处理系统;及 (iii)本规例及任何其他成文法则的规定;(b)申请人已取得与建造、重建、更改、修改和使用该处所(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家禽出口工厂相关的成文法则或政府租契所规定的一切许可证、批准、同意及牌照; (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c)该处所如按照在第6条第(1)款交付给他并经他批准的规格、图则或图解进行建造、重建、更改或修改,则会符合本规例的规定; (d)该处所─ (i)适宜用作家禽出口工厂; (ii)清洁和维修良好;及 (iii)除按照本规例和与申请牌照相关而交付给署长并经其批准的规格、图则及图解外,并没有以其他方式进行建造、重建、更改、修改或配备;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e)该处所内的设备维修良好及操作正常;及 (f)申请人是适当的获批给牌照的人。(4)牌照─ (a)须清楚指明其所关乎的处所; (b)须载有一个号码,该号码须出现于以后根据本规例就该牌照所关乎的处所而批给的每张牌照上; (c)须载有持牌人的全名;及 (d)在交还或撤销前均属有效。 第139E章 第6条申请牌照 (1)任何人如申请牌照,须─ (a)向署长交付─ (i)采用署长所规定的格式拟备的书面申请;及 (ii)署长所规定的关于所建议的家禽出口工厂和将在其内安装的设备的规格、图则及图解;及(b)在申请牌照时向署长缴付$300作为检查处所的费用。(2)申请人根据本条或依据署长根据本规例所作规定向署长交付的每份文件,均须由申请人亲自签署核证为真实和准确。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