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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139E章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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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除非在宰后检查时发现没有疾病、合乎生、未经搀杂和适合供人食用,否则─
  
  (i)须与其他屠体及家禽产品分开;及
  
  (ii)处理该家禽的方式不得造成感染或污染其他屠体或家禽产品的危险。
  
  第139E章 第73条在宰前检查时被归入合格类别的家禽
  
  (1)在宰前检查时,督察如发现家禽没有─
  
  (a)疾病;及
  
  (b)任何可能导致屠体在宰后检查时被宣告不合格的情况,则须将该等家禽归入合格类别。
  
  (2)被如此归类的家禽─
  
  (a)须与未接受宰前检查的家禽分隔;及
  
  (b)如在接受宰前检查后6小时内未被屠宰,则须提交作进一步宰前检查。
  
  第139E章 第74条对在屠宰前喂饲家禽的限制
  
  家禽在拟屠宰的时间前24小时内如曾有途径取得食物或曾被喂饲,则不得被屠宰。
  
  第139E章 第75条屠宰方法
  
  须按照良好的商业常规屠宰家禽,屠宰的方式须令屠体彻底放血,并且令家禽在浸烫前停止呼吸。
  
  第139E章 第76条屠宰地点
  
  在宰前检查时被归入合格类别的家禽,须于屠宰室屠宰,而不得在处所内任何其他地方屠宰。
  
  第139E章 第77条第VI部的适用范围
  
  第VI部
  
  加工处理及宰后检查
  
  本部不适用于在宰前检查时被宣告不合格的家禽。
  
  第139E章 第78条浸烫、拔毛及放血
  
  屠宰后,屠体须立即─
  
  (a)移离屠宰室;
  
  (b)浸烫;
  
  (c)约略拔毛;及
  
  (d)彻底放血。
  
  第139E章 第79条钳毛
  
  屠体一经完成约略拔毛和放血后,须─
  
  (a)移至一个并非进行屠宰、浸烫、约略拔毛或放血的房间内;及
  
  (b)彻底钳毛,使─
  
  (i)突出来的幼羽均被除去;及
  
  (ii)屠体有一个整体清洁的外表,特别是胸部。
  
  第139E章 第80条烧毛、排粪及清洗
  
  (1)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每个屠体在钳毛后但在最后清洗和冷冻前,须予─
  
  (a)烧毛,使残留的羽毛,包括毛发及绒毛,均被除去;及
  
  (b)排粪,使没有粪便留在泄殖腔内。(2)留在嗉囊内的食物均须除去,但不得对嗉囊进行切割。
  
  (3)每个屠体的头胪均须彻底清洗,以清除─
  
  (a)口腔中所有食物;及
  
  (b)头胪及口腔的所有血液。(4)如屠体趁暖切除内脏,则无须遵从第(1)款,直至内脏切除为止。
  
  第139E章 第81条在宰后检查前不得移去头胪、脚及内脏
  
  除督察另有指示外,屠体的脚、内脏及头胪不得在该屠体并非接受宰后检查之时被移去。
  
  第139E章 第82条对移走屠体的限制
  
  持牌人须确保没有人将以下屠体移离处所─
  
  (a)任何屠体,除非该屠体已接受宰后检查;或
  
  (b)任何在宰后检查时被宣告不合格的屠体,但如该人获督察的书面许可,则属例外。
  
  第139E章 第83条宰后检查
  
  (1)每个屠体均须接受宰后检查。
  
  (2)宰后检查不得在以下地方进行─
  
  (a)屠宰室;或
  
  (b)用于为家禽拔毛的房间。(3)每个屠体均须─
  
  (a)头胪向下地悬吊或按督察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以供宰后检查;及
  
  (b)开膛,使其内部器官及体腔暴露。(4)在切除内脏前,督察须就每个如此提交的屠体进行初步宰后检查。
  
  (5)完成初步宰后检查后,内脏及头胪须─
  
  (a)从屠体移去;
  
  (b)放在独立的容器内;及
  
  (c)与其他屠体的内脏及头胪分开,直至完成以下检查为止─
  
  (i)宰后检查;或
  
  (ii)(如属根据第86条第(1)款被加上标记牌以示受怀疑的屠体)进一步宰后检查,而所采取的方式须使内脏及头胪与其被移去前所属屠体之间的关系可予辨认。
  
  (6)内脏移离屠体后经彻底检验,宰后检查方算完成。
  
  第139E章 第84条在宰后检查时宣告屠体不合格
  
  (1)在不抵触第(2)、(3)及(4)款的条文下,如在宰后检查时发现屠体有以下情况,则该屠体须被宣告不合格─
  
  (a)经搀杂;
  
  (b)有疾病;
  
  (c)不生;
  
  (d)严重瘀伤;
  
  (e)被─
  
  (i)任何种类的挥发油污染;
  
  (ii)毒药污染;
  
  (iii)气体污染;
  
  (iv)浸烫水污染气囊系统;或
  
  (v)可使屠体变成不生的物质污染;(f)浸烫过度,以致肉质呈现经烹煮的外表;
  
  (g)受任何有害的宰后变化影响;或
  
  (h)有萎黄病。(2)如屠体在宰后检查时显示有以下任何一项感染的证据,则该屠体须被宣告不合格─
  
  (a)结核病;
  
  (b)成红细胞增多症、成粒细胞增多症、鸡神经淋巴瘤病或其他形式的─
  
  (i)淋巴瘤病;
  
  (ii)髓细胞瘤病;或
  
  (iii)家禽白血病;(c)败血病或其他毒血症疾病;
  
  (d)反常的生理状态;
  
  (e)有如下特征的疾病,即:在肉中存在会危害食用该肉的人的生物体或毒素;
  
  (f)炎症过程或系统性障碍;
  
  (g)肿瘤;或
  
  (h)寄生虫感染或由该种感染造成的任何损伤。(3)如督察认为─
  
  (a)任何家禽并非按照本规例屠宰而死亡;或
  
  (b)任何屠体因任何原因而不适合或不适宜供人食用,则该家禽或屠体须被宣告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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