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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署长信纳该等隔气弯管是不需要的;及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b)地面排水渠连接一个辅助排水系统,该系统将污水排入一个设有适当隔气弯管及通气管的扩大室,而排放的方式能令即使发生回流,污水亦不会流入该处所。(5)厕所及尿厕的排水─ (a)须使用独立污水管,直至污水流到处所之外为止; (b)不得排入隔油闸内;及 (c)不得在污水有可能回流并浸没处所地面的部位进入下水道。 第139E章 第27条须设有适合饮用的水供应 (1)处所各处须设有用喉管供应的充足的新鲜清洁而适合饮用的水,该等适合饮用的水须─ (a)在足够的水压下输送至该处所各处;及 (b)受到保护免受污染。(2)每当署长作出指示,持牌人须提供使署长信纳处所内的供水乃适合饮用及纯净所需的证据。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28条热水供应 在每个有需要对处所及设备进行妥善清洁的地方,均须设有令署长满意的─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a)足够热水供应;及 (b)热水接驳装置。 第139E章 第29条洗手间设备及清洗设施 (1)须设置配备以下各项的洗手间设备─ (a)厕所洗手盆及尿厕,其标准及数目不得低于《建筑物(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就工业经营所规定的标准及数目; (b)足够数目的洗手盆以及充足和不间断的冷热水供应;及 (c)用以收纳用过的毛巾及其他废物的金属容器。(2)持牌人须于洗手间设备内设有和保持有足够的抹手巾及肥皂供应。 (3)在处所内署长规定的地方,须设置清洁器具及洗手的设施。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4)在所有洗手间设备的显眼地方,须张贴和保持有用中文写成的规定雇员在返回工作前须先洗手的耐久标志。 (5)持牌人须保持处所内的洗手间设备和厕所洗手盆、尿厕、洗手盆及其他生设备清洁,且维修良好及操作正常。 第139E章 第30条衣物的贮存及雇员更衣设施 (1)处所内须设置足够的设施作以下用途─ (a)贮存工作服、围裙及其他工作衣物; (b)贮存雇员的衣物; (c)供雇员更衣;及 (d)(如署长作出规定)按照第98条第(9)及(10)款为罐装屠体及家禽产品进行细菌培养和试验。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2)须设置足够数目的容器供暂时贮存弄脏的布料制品、工作服、围裙及其他工作衣物。 (3)在用于检查、加工处理、处理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的房间或隔室内,不得贮存衣物。 第139E章 第31条照明 (1)处所各处须设有足够和有效的天然或人工或两者兼备的照明。 (2)用于屠宰家禽或用于加工处理或处理屠体或家禽产品的房间,其所有工作表面均须得到光度不低于320勒克斯的照明。 (1981年第60号法律公告) (3)所有用于检查家禽、屠体或家禽产品的处所部分,其工作表面的光度不得低于540勒克斯。 (1981年第60号法律公告) (4)所有用以为处所提供照明的窗户及天窗,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保持清洁及不受阻挡。 (5)尽管第(4)款另有规定,任何窗户或天窗如有需要均可髹上石灰水或予以遮蔽,以减低热力或耀目程度。 第139E章 第32条通风 在内进行以下工作的所有房间或小室─ (a)屠宰家禽;或 (b)检查、加工处理、处理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须藉新鲜空气的流通而得到有效的通风,以便─ (i)令人不快的气味得以除去; (ii)水分冷凝受到防止;及 (iii)尽量令可能损害人类健康的羽毛、绒毛、毛发、尘埃及其他杂质的所有微粒均变成无害。 第139E章 第33条设备 (1)一切设备,包括作以下用途或与以下用途相关而使用的设备─ (a)屠宰家禽; (b)加工处理屠体或家禽产品;或 (c)处理屠体或家禽产品,或处理被宣告不合格的屠体或家禽产品,均须─ (i)设于方便的位置,并适宜作其拟用的用途;及 (ii)在设计、构造及安装方面能使之易于清洁和彻底清洁。(2)署长可指示持牌人将署长认为有以下情况的任何设备移离处所─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a)不适宜作其拟用的用途;或 (b)不合乎生。(3)用作运送、处理或收纳被宣告不合格的屠体或被宣告不合格的家禽产品的设备─ (a)须清楚显明地标明“不宜食用”的中文字样;及 (b)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4)褪毛缸─ (a)其构造及安装须能─ (i)防止输送适合饮用的水的喉管受到污染;及 (ii)让水不断进入褪毛缸内,而进水的速度能确保可令人满意地和合乎生地浸烫家禽。(b)须设有具有足够尺寸的溢流口,使易于将羽毛及水带走;及 (c)只排入地面排水渠或谷槽排水渠,或只排放在贴近该排水渠的地面上。(5)冰铲须表面平滑,并用防锈且不透水的物料制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