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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学系系务会可酌情提名其认为适合的学生出任学生成员,任期由系务会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决定,但该等学生成员无权参与会议中审议保留事项的部分,亦无权取用或阅读与该等事项有关的文据或任何其他文件。就本则规程而言,保留事项乃与规程14第5A(b)段所提述的保留事项相同。对于某项事宜是否属于以上所提述的各保留事项之一,如有疑问,可由系务会主席作出决定,而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1996年第478号法律公告)4.学系系务会的职责是就学系范围内的课程、校内和校外考试委员的委任及教务会要求系务会提供意见的其他事宜,向教务会提供意见。 5.学系须执行大学校董会不时根据教务会的建议所决定的其他职能及职责。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规程18 评议会 1.香港中文大学设有评议会,评议会由所有名列评议会名册的人士组成。 2.香港中文大学的所有毕业生均有权名列评议会名册: 但获颁授荣誉学位的人士不得仅凭此而成为评议会成员,惟他们可获评议会选举出任评议会成员。3.任何在香港中文大学成立那学年取得由专上学院统一文凭委员会发出的文凭的人士,均有权名列评议会名册。 3A.任何人如在香港中文大学成立日期前已获取录为某原有书院的注册学生,并已在该原有书院修读一项为期不少于4年的课程,以及在圆满地符合就该项课程所订明的一切规定后,取得由该原有书院或由专上学院统一文凭委员会发出的文凭,则可向香港中文大学教务长登记,以将其姓名载入评议会名册。 (1993年第167号法律公告) 3B.任何人如在获取录为某学院或专业学院的注册研究生后,修读一项为期不少于1学年的认可课程,并在圆满地符合就该项课程所订明的一切规定后,获教务会颁授研究院文凭,则可向香港中文大学教务长登记,以将其姓名载入评议会名册。 (1993年第167号法律公告) 4.评议会须从其成员当中选出一名主席,并可选出一名副主席,他们各别的任期由评议会决定。成员如非通常在香港居住,则没有资格被选举出任主席或副主席。退任的主席或副主席有资格再被选举。 5.如主席或副主席的职位出现临时空缺,评议会须选出其一名成员填补该空缺,而如此选出的人,任期以其前任人余下的任期为限。 6.(由1994年第243号法律公告废除) 7.(1)除第(2)节另有规定外,评议会须由大学校董会指定的某个日期起,选出其成员出任大学校董,人数由大学校董会不时决定,但不得超逾3名。 (2)任何评议会成员如凭借规程3而出任或成为香港中文大学成员,除非该评议会成员只凭借该则规程(m)分节而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成员,而并非同时凭借该则规程的任何其他分节而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成员,则没有资格根据第(1)节被选举出任或继续出任大学校董,但即使有上述规定,根据第(1)节选出的评议会成员,尽管同时凭借规程3(f)及(m)分节而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成员,只要该评议会成员仍然只凭借规程11第1(n)段而出任大学校董,而并非同时凭借该则规程其他各段的任何条文而出任大学校董,则该评议会成员得继续出任大学校董并有资格再被选举。 (1996年第32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8.在大学校董会决定的某个日期后,评议会每一公历年须最少举行会议一次,而举行会议的通知须于会议日期4个星期前发出。任何成员欲于会议上提出审议任何事务,须递交一份书面陈述,该书面陈述须于会议日期前最少2个星期送抵评议会秘书,并以动议形式列明拟提交审议的议题或各项议题。 (1994年第548号法律公告) 9.评议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大学校董会于评议会作出报告后所订明者。 10.评议会的章程、职能、特权及其他与评议会有关的事宜,须经大学校董会批准。 规程19 教务人员 香港中文大学的教务人员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 (b)副校长; (c)每一书院的院长; (d)教师; (e)图书馆馆长;及 (f)大学校董会根据教务会的推荐而订明的其他人士。 规程20 教务人员及高级行政人员的聘任 1.大学设有叙聘谘询委员会,叙聘谘询委员会就教务人员及高级行政人员的聘任向大学校董会作出推荐。就教务人员的聘任而作出的推荐,须经教务会传达。 2.为每次聘任讲座教授、教授及高级讲师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或其委任的代理,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大学校董1名,而该校董并非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