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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44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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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教务会所委任的教务会成员2名,而该等教务会成员并非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成员;
  
  (d)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院长;
  
  (e)作出有关聘任的学系的系主任或单位的主管,但如叙聘谘询委员会所处理的职位高于该系主任或主管本身的职位,则他不得出任该叙聘谘询委员会的成员;及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
  
  (f)校外专家2名。3.为每次聘任讲师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或其委任的代理,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大学校董1名,而该校董并非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成员;
  
  (c)教务会所委任的教务会成员2名,而该等教务会成员并非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成员;
  
  (d)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院长;
  
  (e)作出有关聘任的学系的系主任或单位的主管;及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
  
  (f)如大学校董会认为有需要或合宜,校外专家1名。 (1993年第267号法律公告)4.为每次聘任副讲师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或其委任的代理,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大学校董1名,而该校董并非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成员;
  
  (c)教务会所委任的教务会成员1名,而该教务会成员并非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成员;
  
  (d)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院长;
  
  (e)作出有关聘任的学系的系主任或单位的主管。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5.为聘任图书馆馆长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或其委任的代理,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大学校董1名;
  
  (c)教务会所委任的教务会成员2名;及
  
  (d)校外专家2名。
  
  6.为聘任秘书长及教务长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或其委任的代理,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大学校董会主席,或在其不在时一名由大学校董会委任的人士;
  
  (c)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另一名大学校董;及
  
  (d)教务会所委任的教务会成员2名。
  
  7.为聘任财务长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2002年第23号第63条)
  
  (a)校长或其委任的代理,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司库;
  
  (c)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大学校董1名;及
  
  (d)教务会所委任的教务会成员2名。
  
  8.根据第4及6段组成的叙聘谘询委员会,可为作出推荐的事宜谘询校外专家。
  
  9.为施行本则规程,校外专家由大学校董会委任,但不得为香港中文大学教职员。
  
  10.就聘任某人担任某职位一事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如其成员当中包括一名或多于一名校外专家,则除非该名专家或(如有2名)该等专家以书面证明将获推荐的人具有规定的学术或专业地位,否则该人不得被推荐受聘担任该职位。
  
  11.就聘任某人担任某职位所作的推荐,如有关叙聘谘询委员会中有2名校外专家,而该等专家对该项推荐不能达成协议,则此事须提交行政与计划委员会处理,而该委员会可就有关争议作出决定。
  
  规程21
  
  荣誉及荣休讲座教授
  
  1.大学校董会可聘任荣誉讲座教授,亦可将荣休讲座教授的名衔颁授予任何已退任的讲座教授,但作出上述聘任或颁授须获得教务会的推荐。
  
  2.荣誉或荣休讲座教授不得当然成为教务会、任何学院或任何学系的成员。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规程22
  
  某些主管人员及教务人员的退休
  
  校长、副校长及所有其他受薪的主管人员及教师─
  
  (a)须在不迟于年满60岁的日期后首个7月31日离任,但如大学校董会有最少三分之二与会校董表决通过,要求该人在应离任日期后的一段由大学校董会不时决定的期间继续留任,则属例外;或
  
  (b)可于年满55岁后至年满60岁前的任何时间退休,但于年满55岁后至年满60岁前的任何时间须按大学校董会的指示退休。
  
  规程23
  
  辞职
  
  任何人欲辞去任何职务或退出任何团体,须藉书面通知行事。
  
  规程24
  
  免职、罢免成员身分或免任
  
  1.大学校董会可基于第2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将司库免职以及罢免任何大学校董(主席及根据规程11第1(k)及(l)段获委任的人士除外)的大学校董身分。
  
  2.在第1段中,“好的因由”(Good cause) 指─
  
  (a)被裁定犯了任何刑事罪行,而该罪行是大学校董会所断定为属不道德、丑闻或可耻性质的;
  
  (b)在身体或心智方面实际上无行为能力,而该无行为能力的情况是大学校董会所断定为妨碍有关主管人员或大学校董妥善执行其职责的;或(c)大学校董会所断定为属不道德、丑闻或可耻性质的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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