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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44208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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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页 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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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教务会可为妥善处理其事务而订立常规,并可在教务会任何会议上藉过半数票而修订或撤销该等常规,但教务长须已就有关修订或撤销的建议,向教务会成员发出不少于7天的书面通知。
  
  8.教务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24人。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规程15
  
  学院及研究院
  
  1.校长为每一学院的成员。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2.每名由教务会编配予一个或多于一个学院的教师,于在任期间亦为该学院或该等学院的成员。 (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
  
  3.每一学院的成员须按教务会决定的形式和方式,从学院院务会内职级为高级讲师或以上的成员当中选出一名学院院长;而如此选出的学院院长的任期为3年。
  
  4.在不抵触第3段的规定下─
  
  (a)任何学院的院长均有资格再被选举,连任两届或三届院长,但如他没有寻求连任或不再获选,则没有资格出任另一届的院长,直至他停止出任院长满2年后为止;
  
  (b)任何人如已连任某学院的院长共3届,则没有资格出任另一届的院长,直至他停止出任院长满2年后为止。 (1987年第67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67号法律公告)
  
  如任何人停止出任院长2年或多于2年后再获选出任某学院的院长,则(a)及(b)分节亦对该人适用。 (1993年第267号法律公告)5.每一学院每年须最少举行会议一次,并有权讨论任何与该学院有关的事宜以及就该等事宜向教务会表达其意见。
  
  6.每一学院须设立一个学院院务会,学院院务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
  
  (b)-(c) (由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废除)
  
  (d)院长,为该会的主席;
  
  (e)学院内每一学系的系主任;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f)学院内其他讲座教授、教授及学科主任;
  
  (g)每一院务委员会的代表1名,该人须为学院的成员;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h)学院内高级讲师所选出的高级讲师2名;
  
  (i)学院内讲师及副讲师所选出的讲师或副讲师4名。
  
  7.学院院务会须统筹学院内各学系的活动,并具有审议和处理各学系就以下事项所提建议的职能─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a)学位课程的内容;及
  
  (b)修课范围的细节。
  
  8.研究院院长须由大学校董会根据校长的推荐而委任,任期由大学校董会决定。
  
  9.研究院院务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研究院院长,为该会的主席;
  
  (b)各学院院长;
  
  (c)研究院各学部的主任;
  
  (d)图书馆馆长;
  
  (e)研究院宿舍主任。
  
  10.在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研究院院务会具有以下的权力及职责─
  
  (a)就研究院所有课程向教务会提供意见;
  
  (b)统筹研究院内各学部的活动;
  
  (c)审议和处理各学部就课程的内容及修课范围的细节所提出的建议。
  
  规程16
  
  院务委员
  
  1.大学校董会须根据一个委员会的推荐为每一书院初步委任6名院务委员,而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讲座教授、教授或高级讲师3名,由有关书院的现任教职员中属该等职系的教职员指定;及
  
  (c)讲师或副讲师3名,由有关书院的现任教职员中属该等职系的教职员指定。获如此委任的6名院务委员中,最少3人须为有关书院的现任教职员。
  
  2.每一书院的院务委员会由根据第1段委任的有关书院的院务委员连同该书院的院长组成。
  
  3.书院的院务委员会主席由书院院长出任。
  
  4.在符合第6段的规定下,每一书院的院务委员会可从编配予有关书院的香港中文大学教务人员当中,选出额外的院务委员加入院务委员会。
  
  5.院务委员的任期为5年,并有资格再度出任院务委员。
  
  6.每一书院的院务委员会须─
  
  (a)选出1名院务委员出任大学校董;
  
  (b)于有需要时选出6名不同学术资历的院务委员,出任根据规程9第1段组成的委员会成员;(c)负责─
  
  (i)安排编配予有关书院的学生的导修课、教牧辅导及学生为本教学;
  
  (ii)监管有关书院内为某些学生而设的宿舍;及
  
  (iii)维持有关书院的纪律。7.院务委员会可为妥善处理其事务而订立常规。
  
  规程17
  
  学系
  
  1.每一学系由校长及所有编配予该学系的教师组成。
  
  2.每一学系的系主任须由大学校董会根据教务会的推荐而委任,任期由大学校董会决定。
  
  3.(1)每一学系须设立一个系务会,系务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
  
  (aa)有关学系所属学院的院长; (1995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b)有关学系的系主任,为系务会的主席;及
  
  (c)所有编配予有关学系的教师。(2)对教导修读某学系范围内的课程的学生有重大贡献但并非编配予该学系的教师,经该学系系务会提名及教务会批准后,即成为该系务会成员。 (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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