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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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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大学校董会及教务会可将其任何权力及职责转授予任何委员会或任何主管人员,并可就该项转授施加条件。
  
  (4)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可就举行会议订立其认为适合的常规,包括有关容许委员会主席投决定票的条文。
  
  第1109章  第11条教职员的聘任
  
  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大学校董会须按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及条件聘任香港中文大学的教职员。
  
  第1109章  第12条学院等
  
  (1)大学校董会可设立其认为适合的学院、专业学院及其他机构。
  
  (2)大学校董会可根据教务会的建议,成立大学校董会不时决定成立的促进研修及学习的机构。
  
  (3)教务会可设立其不时决定设立的学务委员会。
  
  第1109章  第13条规程
  
  (1)大学校董会可藉特别决议订立规程,就以下事宜订明或订定条文,但规程须经监督批准─
  
  (a)香港中文大学的行政;
  
  (b)关于香港中文大学成员的事宜;
  
  (c)香港中文大学主管人员及教师的聘任、选举、辞职、退休及免职;
  
  (d)考试;
  
  (e)学位的颁授及其他学术资格的颁授;
  
  (f)大学校董会及教务会的组成人员、权力及职责;
  
  (g)学院及专业学院,关于其成员的事宜及其职能;
  
  (h)学务委员会,关于其成员的事宜及其职能;
  
  (i)评议会;
  
  (j)关于香港中文大学、大学校董会、教务会、监督、副监督、校长、副校长、其他主管人员、教师及其他成员行使任何职能的事宜;
  
  (k)财务程序;
  
  (l)作为参加香港中文大学举行的考试的一项条件,或为获颁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或获颁授文凭、证书或其他学术资格,或为修读香港中文大学延伸课程,或为任何类似的目的而须向香港中文大学缴付的费用;
  
  (m)学生的取录、福利及纪律;及
  
  (n)概括而言,为本条例的施行。(2)附表1所载的规程均属有效,犹如该等规程是根据第(1)款订立和批准的一样。
  
  第1109章  第14条校令及规例
  
  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大学校董会及教务会可不时分别订立校令及规例,就香港中文大学的事务作出指示和规管。
  
  第1109章  第15条学位及其他资格颁授
  
  香港中文大学可─
  
  (a)颁授规程所指明的学位;
  
  (b)颁授文凭、证书及规程所指明的其他学术资格;
  
  (c)向并非香港中文大学成员的人士提供香港中文大学决定提供的讲座及指导;
  
  (d)按照规程颁授荣誉硕士学位或荣誉博士学位;及
  
  (e)在符合规程的规定下,撤回香港中文大学颁授予任何人的学位或文凭、证书或其他学术资格。
  
  第1109章  第16条荣誉学位委员会
  
  香港中文大学设有荣誉学位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规程的规定组成,就颁授荣誉学位的事宜向大学校董会提供意见。
  
  第1109章  第17条文件的签立及认证
  
  任何看来是经盖上香港中文大学印章而签立,并由监督、副监督、校长、一名副校长或司库签署,以及由秘书长加签的文书,一经交出,即须收取为证据而无须再加证明,而且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文书须当作为如此签立的文书。
  
  第1109章  第18条地税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3号第3条
  
  就政府批予香港中文大学的所有土地而须向政府缴付的地税,以每年总额$10为限。
  
  (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第1109章  第19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09章  第20条废除
  
  (1)《崇基学院法团条例》*(第1081章,1964年版)、《香港联合书院托管董事局法团条例》#(第1092章,1964年版)及《新亚书院法团条例》+(第1118章,1967年版),现予废除。
  
  (2)附表3对各原有书院的书院校董会的章程及权力均具效力。 (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修订)
  
  (3)附表4对逸夫书院的书院校董会的章程及权力均具效力。 (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增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崇基学院法团条例》”乃“Chung Chi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香港联合书院托管董事局法团条例》”乃“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United College of Hong Kong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新亚书院法团条例》”乃“New Asia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第1109章  第21条《香港中文大学条例》及规程的废除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1965年版)及《香港中文大学规程》+(第1109章,附属法例,1968年版),现予废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之译名。
  
  +“《香港中文大学规程》”乃“Statutes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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