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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44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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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再度指定或再度选出某人出任大学校董的团体,可再度指定或再度选出(视属何情况而定)该人出任大学校董,任期为3年或少于3年。 (1988年第20号法律公告)5.如任何获指定或经选举产生的大学校董在任内去世或辞职,则指定或选出该名校董的团体须妥为指定或选出(视属何情况而定)一名继任人出任大学校董,任期不得超逾3年。该名继任人有资格再获指定或再被选举,而第4(2)段对其再获指定或再被选举一事适用。 (1988年第20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57号法律公告)
  
  6.按第1(b)、(c)、(d)、(f)及(g)段的规定出任大学校董的人士,在担任其藉以成为大学校董的职位的期间继续出任大学校董。
  
  7.大学校董会得从其校董当中选出副主席1名,任期为2年,任满后可再被选举。
  
  8.在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以及在不减损大学校董会权力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现特别订明─
  
  (1)大学校董会具有权力─
  
  (a)订立规程,但任何一则规程不得在教务会有机会就该则规程向大学校董会作出报告之前订立;
  
  (b)在获得授权或可能获得授权为某个目的订立校令的情况下,为该目的订立校令,但任何校令不得在教务会有机会就其向大学校董会作出报告之前订立;
  
  (c)将属于香港中文大学的任何款项投资;
  
  (d)代香港中文大学借入款项;
  
  (e)代香港中文大学出售、购买、交换或租赁任何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或接受任何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的租赁;
  
  (f)代香港中文大学订立、更改、履行和取消合约;
  
  (g)规定每一书院的书院校董会按大学校董会所决定的格式及时间,每年交出其经审计的帐目;
  
  (h)接受来自公共来源而用于资本开支及经常开支的资助;
  
  (i)每年并依照大学校董会不时决定的较长时间收取与批准由校长经谘询教务会后提交的开支预算;
  
  (j)接受馈赠,并批准各书院接受馈赠(但可附加大学校董会认为适合的条件);
  
  (k)为香港中文大学雇用的人士及其妻子、遗孀和受养人提供福利,包括付予金钱、退休金或其他款项,并为该等人士的利益而供款予雇员福利基金及其他基金;
  
  (l)就学生的纪律及福利事宜作出规定;
  
  (m)建议颁授荣誉学位;
  
  (n)在教务会作出报告后,设立额外的学院或学系或取消、合并或分拆任何学院或学系;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na)根据教务会的建议决定每一学院及其属下学系的组织或结构,并对该组织或结构作出大学校董会认为适合的更改;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o)订明香港中文大学的各项收费;(2)大学校董会的职责为─
  
  (a)委任银行、核数师及大学校董会认为宜于委任的其他代理人;
  
  (b)委出行政与计划委员会;
  
  (c)就香港中文大学的一切收入及支出以及香港中文大学的资产及债务,安排备存妥善的帐簿,使该等帐簿真实而公正地反映香港中文大学的财务往来情况及财务状况;
  
  (d)安排于大学校董会所决定的每个财政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审计香港中文大学的帐目;
  
  (e)提供香港中文大学需用的建筑物、图书馆、实验室、处所、家具、仪器及其他设备;
  
  (f)于谘询教务会后,鼓励香港中文大学成员从事研究工作,并为香港中文大学成员从事研究工作提供条件;
  
  (g)检讨香港中文大学的学位课程、文凭课程、证书课程及为香港中文大学其他资格颁授而设的课程的授课及教学事宜;
  
  (h)于谘询教务会后,设立所有教学职位;
  
  (i)管理或安排管理为香港中文大学雇用的人士的利益而设的一项或多于一项公积金;
  
  (j)设立叙聘谘询委员会,并根据教务会的推荐委任校外专家为该等委员会的成员;
  
  (k)根据妥为组成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的推荐并按大学校董会所决定的条款及条件,聘任讲座教授、教授、高级讲师、秘书长、教务长、图书馆馆长及财务长; (2002年第23号第61条)
  
  (l)按大学校董会所决定的条款及条件,为香港中文大学作出大学校董会认为需要的其他委任或聘任;
  
  (m)根据教务会的推荐,为每一学系委任一名系主任以及为每个不隶属某一学系的学科委任一名学科主任;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n)根据教务会的推荐,委任校外考试委员;
  
  (o)为印刷和出版香港中文大学发行的作品提供条件;及
  
  (p)审议教务会的报告,如大学校董会认为适宜就该报告采取行动,则采取有关行动。9.大学校董会每学年须最少举行会议3次,并须于大学校董会主席、校长或任何5名大学校董提出书面要求时,举行额外会议。
  
  9A.大学校董会可藉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任何事务。除非校长或有5名大学校董,以书面要求大学校董会主席将正如此处理的事务的某个别项目提交大学校董会下次会议,否则由过半数大学校董以书面通过的书面决议的有效性及效力,均犹如该决议是在大学校董会会议上通过的一样。 (1998年第25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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