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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专业会计学硕士(M. P. Acc.) (2002年第97号法律公告) 理学硕士(M. Sc.) 预防医学硕士(M. P. H.) (1995年第573号法律公告) 会计学硕士(M. Acc.) (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 临床药剂学硕士(M. Clin. Pharm.) (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 职业医学硕士(M.O.M.) (2003年第213号法律公告) 艺术硕士(M. F. A.) (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护理硕士(M. Nurs.) (1995年第323号法律公告)(c)博士学位 工商管理博士(D. B. A.) 文学博士(D. Lit.) 社会科学博士(D. S. Sc.) (198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音乐博士(D. Mus.) (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哲学博士(Ph. D.) 教育博士(Ed. D.) (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 理学博士(D. Sc.) 医学博士(M. D.)(2)荣誉学位 荣誉文学博士(D. Lit. honoris causa) 荣誉社会科学博士(D. S. Sc. honoris causa) (198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荣誉法学博士(LL. D. honoris causa) 荣誉理学博士(D. Sc. honoris causa)3.学生除非是以香港中文大学录取生的身分修读认可课程,否则不得获颁授学士学位。 (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4.教务会可接受学生在教务会为此目的而认许的另一所大学或高等学府以注册学生身分修读的某段时间,作为该学生为取得学士学位的资格而需修读的时间的一部分: (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但该名学生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获颁授学士学位─(a)以香港中文大学录取生的身分修读一项认可课程,为期最少2学年; (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b)以香港中文大学录取生的身分修读的时间及在另一所大学或高等学府以注册学生身分修读的时间合计不少于3学年;及 (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c)于紧接符合在颁授学士学位方面的所有规定之前在香港中文大学修读其最后一学期的课程。 (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5.教务会可接受教务会为此目的而认许的另一所大学或高等学府所发出的学科修业合格证书,藉以豁免证书持有人参加香港中文大学就该学科举行的任何学士学位考试。 (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6.除第10及11段另有规定外,任何学院的任何人除非于符合有关学院在颁授学士学位方面的规定后,或于按第9段的条款获取录为研究生后,修读一项认可课程或从事一项认可研究,为期最少12个月,否则不得获颁授硕士学位。 7.除第10及11段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获颁授任何学院的哲学博士学位─ (a)于符合有关学院在颁授学士学位方面的规定后,或于按第9段的条款获取录为研究生后,以香港中文大学学生的身分从事一项认可研究,为期最少24个月;及 (b)已呈交论文,而该论文经考试委员证明在促进对有关学科的认识和了解方面有显著贡献,以及藉新论据的发现或独立批判能力的运用而显示其创见。8.除第10及11段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获颁授文学博士学位、理学博士学位、社会科学博士学位、工商管理博士学位或医学博士学位─ (1981年第31号法律公告) (a)已成为香港中文大学的毕业生不少于7年;及 (b)考试委员认为该名人士对于促进其所修学科的发展有持续而显著的贡献。9.(1)在另一所大学毕业的人士,或在香港中文大学成立日期前以崇基学院、联合书院或新亚书院的注册学生身分取得由上述各书院或代上述各书院发出的文凭或证书的人士,可获豁免符合香港中文大学录取学生的规定,并可获取录为研究生,修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但须符合规程所订明的条件及根据规程而订立的校令和规例所订明的条件。 (2)任何人─ (a)在专上教育机构完成一项课程,并持有与学位同等的专业或类似的资格;及 (b)符合规程所订明的其他规定以及根据规程而订立的校令及规例所订明的其他规定, 经教务会批准后,可获豁免符合香港中文大学录取学生的规定,并可获取录为研究生。10.教务会可建议向香港中文大学的任何教务人员颁授任何学院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可为此目的而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