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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44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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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第1(l)或(m)段所指的学生成员,须按教务会决定的方式选出。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c)根据第1(l)或(m)段选出的学生成员,任期为1年,并有资格再被选举,但任何学生不得连任教务会成员超过2届。如任何学生成员辞职或停止出任教务会成员,而其剩余的任期尚有6个月或以上,则须按照(b)分节选出一名继任人在该段剩余的任期内出任教务会成员;但如该名学生成员剩余的任期少于6个月,则无须选出继任人在该段剩余的任期内出任教务会成员。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d)任何学生成员,如不再是香港中文大学的注册学生,或被令暂时停止全时间修读香港中文大学的课程,则须停止出任教务会成员。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4.在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教务会具有以下权力及职责─
  
  (a)推动香港中文大学成员从事研究工作;
  
  (b)规管各认可课程取录学生及该等学生修读该等课程的事宜,并在妥为顾及学生与各书院的意愿后,将学生编配予各书院;
  
  (c)指导和规管认可课程的授课及教学事宜,并举行香港中文大学的学位、文凭、证书及其他资格颁授的考试;
  
  (d)根据每一书院的院务委员会的意见而考虑为推行学生为本教学所需的措施,并考虑为推行学科为本教学所需的措施;
  
  (e)在有关学院作出报告后,订立规例以实施与认可课程及考试有关的规程及校令;
  
  (f)在有关学系的系务会作出报告后,委出校内考试委员;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g)在有关学系的系务会作出报告后,推荐校外考试委员以由大学校董会委任;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h)建议颁授学位(荣誉学位除外),并颁授文凭、证书及其他资格;
  
  (i)在符合捐赠人所订立并经大学校董会接纳的条件下,订定竞逐香港中文大学奖学金、助学金及奖项的时间、方式及条件,并颁发该等奖学金、助学金及奖项;
  
  (j)就所有教学职位的设立、取消或搁置向大学校董会作出建议,并在谘询有关书院的院务委员会(如已设立的话)后,就编配教师予该书院的事宜向大学校董会作出建议; (1987年第25号法律公告)
  
  (ja)编配教师予─
  
  (i)学院、学系及专业学院;及
  
  (ii)单位(如教务会认为就该等单位而言是适合的); (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k)向大学校董会推荐校外专家出任叙聘谘询委员会成员; (1984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l)就所有规程及校令以及拟对该等规程及校令作出的修改,向大学校董会报告;
  
  (m)就任何学术事宜向大学校董会报告;
  
  (n)讨论任何与香港中文大学有关的事宜,并将其意见向大学校董会报告;
  
  (o)就大学校董会提交教务会处理的事宜向大学校董会报告;
  
  (p)审议香港中文大学的开支预算,并就该等预算向大学校董会报告;
  
  (q)制订、修改或调整有关各学院组织的方案,并将有关科目分别编配予该等学院;并就是否宜于在某时间设立其他学院或是否宜于将某学院取消、合并或分拆,向大学校董会报告;(r)(由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废除)
  
  (s)监管图书馆及实验室;
  
  (t)以学业理由要求任何本科生或学生停止在香港中文大学进修;
  
  (u)决定─
  
  (i)学年的长度,为期不得超逾连续12个月;及
  
  (ii)作为学年部分的各个学期;(v)行使大学校董会授权或规定的其他权力,以及执行大学校董会授权或规定的其他职责。5.教务会每学年须最少举行会议3次,并须按主席的指示或于任何10名教务会成员提出书面要求时,随时举行额外会议。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5A.(a)教务会的学生成员及教务会所设立的委员会及其他团体的学生成员,均无权参与会议中审议保留事项的部分,亦无权取用或阅读与该等事项有关的文据或任何其他文件。 (1996年第478号法律公告)
  
  (b)保留事项即以下各项─
  
  (i)影响香港中文大学教职员中个别教师及成员的聘任、晋升及其他事务的事宜;
  
  (ii)影响个别学生的取录及学业评核的事宜;
  
  (iii)开支预算及其他与香港中文大学财政有关的事宜。
  
  对于某项事宜是否属上述各保留事项之一,如有疑问,可由教务会主席或教务会所设立的委员会的主席或教务会所设立的其他团体的主席(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决定,而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6.教务长须就教务会会议的举行向每名有权接收该会议通知的人士发出7天书面通知,并将该会议的议程一并送交;如主席或任何4名与会的成员反对,则不得处理任何不在议程内的事务。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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