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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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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校长的任期为2年,并可再获委任,每次任期不得超逾2年。
  
  规程8
  
  司库
  
  司库由大学校董会委任,任期为3年,并可再获委任,而每次再获委任的任期为3年。
  
  规程9
  
  各书院的院长
  
  1.除首任书院院长外,每一书院的院长均由大学校董会根据下述委员会的推荐而委任或再度委任,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将委任或再度委任院长的书院的校董一名,由有关书院校董会选出;及
  
  (c)由该书院的院务委员会根据规程16第6(b)段为此目的而选出的该书院院务委员6名。2.每一书院的首任院长由大学校董会根据校长的推荐而委任,任期由大学校董会决定,校长在作出该项推荐时须谘询有关书院的书院校董会主席。
  
  3.除首任书院院长外,书院院长的任期为4年,并有资格再获委任,但以2次为限,每次任期为3年。
  
  4.书院院长负责有关书院及编配予该书院的学生的福利事宜,并须就该书院的运作及事务与校长紧密合作。
  
  5.书院院长为有关书院的院务委员会主席。
  
  6.书院院长须为学者,但在其获委任为院长时无须为香港中文大学的教务人员。
  
  规程10
  
  秘书长及其他主管人员
  
  1.秘书长─
  
  (a)由大学校董会根据叙聘谘询委员会的推荐而聘任;
  
  (b)为香港中文大学法团印章的保管人;
  
  (c)与教务长为香港中文大学纪录的共同保管人;
  
  (d)为大学校董会秘书;
  
  (e)须履行条例及规程所指明的职责以及大学校董会所决定的其他职责。
  
  2.教务长─
  
  (a)由大学校董会根据叙聘谘询委员会的推荐而聘任;
  
  (b)须备存登记册,按规程3所指明的香港中文大学成员各别的资格登记香港中文大学的全体成员;(c)与大学校董会秘书为香港中文大学纪录的共同保管人;
  
  (d)为教务会秘书;
  
  (e)须履行条例及规程所指明的职责以及大学校董会及教务会所决定的其他职责;(f)可由代理代其行使其作为各学院院务会秘书的职能。
  
  3.图书馆馆长─
  
  (a)由大学校董会根据叙聘谘询委员会的推荐而聘任;
  
  (b)负责管理香港中文大学的图书馆服务;
  
  (c)须履行大学校董会于谘询教务会后所决定的职责。
  
  4.财务长─ (2002年第23号第60条)
  
  (a)由大学校董会根据叙聘谘询委员会的推荐而聘任;
  
  (b)负责备存香港中文大学的所有帐目及大学校董会所决定备存的清单;
  
  (c)须履行大学校董会所决定的其他与香港中文大学财政及其他事宜有关的职责;(d)为财务委员会秘书。
  
  5.大学辅导长─ (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a)由大学校董会根据校长的推荐而聘任;
  
  (b)任期由大学校董会决定;
  
  (c)须就大学校董会所决定而与学生事务有关的职责向校长负责;
  
  (d)可获指定为主管人员。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规程11
  
  大学校董会
  
  1.大学校董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主席,由监督根据大学校董会的提名而从(k)、(l)、(m)及(n)分节所指的人士当中委出;(b)校长;
  
  (c)副校长;
  
  (d)司库;
  
  (da)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终身校董; (1981年第31号法律公告)
  
  (e)每一书院的书院校董会从其校董当中所选出的校董2名;
  
  (f)每一书院的院长;
  
  (g)每一学院的院长及研究院院长;
  
  (h)每一书院的院务委员会所选出的院务委员1名;
  
  (i)教务会从其教务成员当中所选出的成员3名;
  
  (j)(由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废除)
  
  (k)监督所指定的人士6名; (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
  
  (l)由立法会议员(官守议员除外)互选产生的人士3名; (1987年第67号第2条;2000年第53号第3条)
  
  (m)大学校董会所选出的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不超过6名; (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
  
  (n)在大学校董会指定的日期后,由评议会按大学校董会决定的方式选出的评议会成员,人数由大学校董会不时决定,但不得超逾3名。2.(1)在香港中文大学任职的人士,没有资格根据第1(k)、(l)、(m)或(n)段获指定或被选举为大学校董。
  
  (2)(由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废除)3.大学校董会主席的任期为3年,并可再获委任,每次任期为3年。
  
  3A.大学校董会主席可以香港中文大学的名义颁授学位。 (2002年第23号第61条)
  
  4.(1)获指定或经选举产生的大学校董,任期由获指定或当选的日期起计为3年,并有资格再获指定或再被选举:
  
  但根据第1段(e)、(h)、(i)、(l)或(n)分节选出的大学校董,如停止出任选出他的团体的成员,即须停止出任大学校董。 (1993年第438号法律公告)
  
  (1A) 经选举产生的大学校董如根据第(1)节的但书停止出任大学校董,则选出该名校董的团体须妥为选出一名继任人出任大学校董,任期不得超逾3年。该名继任人有资格再被选举,而第(2)节对其再被选举一事适用。 (1993年第43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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