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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44208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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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页 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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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秘书长须就大学校董会会议的举行,向每名有权接收该会议通知的人士发出7天书面通知,并将该会议的议程一并送交;如主席或任何2名与会的校董反对,则不得处理任何不在议程内的事务。
  
  11.大学校董会可为妥善处理其事务而订立常规,并可在大学校董会任何会议上藉过半数票而修订或撤销该等常规,但秘书长须已就有关修订或撤销的建议,向大学校董发出不少于7天的书面通知。
  
  12.大学校董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12人。
  
  规程12
  
  财务程序
  
  1.财政年度由大学校董会订定。
  
  2.大学校董会设有一个名为财务委员会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司库,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校长或其代表;
  
  (c)每一书院的院长;及
  
  (d)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其他人士3名,其中包括并非大学校董的人士。
  
  凡属大学校董会管辖范围内而又在财务方面有重大关连的事宜,均须提交财务委员会处理。3.财务委员会须于财政年度开始前,向大学校董会呈交香港中文大学的收支预算草案,而该等预算经作出大学校董会认为适合的修订后,须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由大学校董会予以批准。
  
  4.上述预算须列明有关年度香港中文大学的收支及预算的盈余或赤字。预算开支须在款、项及(如适用的话)分项之下列明。款与款或项与项之间的任何调拨,须经财务委员会认许。分项之间的任何调拨,则须经校长及司库认许,但如分项之间的调拨仅涉及某一书院,则须经该书院的院长认许,但该等调拨须符合财务委员会所发出的规则及指示。
  
  5.财务委员会须于大学校董会决定的时间就款与款或项与项之间的任何调拨向大学校董会作出报告。大学校董会可于有关财政年度内调整该等预算。
  
  6.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补充附表须于财政年度终结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送交核数师。
  
  7.经审计的帐目须连同核数师就该等帐目所作的评注呈交大学校董会。
  
  8.本则规程并不剥夺大学校董会随时将盈余或预期盈余投资的权力。
  
  规程13
  
  行政与计划委员会
  
  1.大学校董会设有一个名为行政与计划委员会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副校长;
  
  (c)每一书院的院长;
  
  (d)每一学院的院长及研究院院长;
  
  (e)秘书长;
  
  (f)教务长;
  
  (g)财务长;及 (2002年第23号第62条)
  
  (h)大学辅导长。 (1999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委员会秘书由秘书长或其代理出任。 (1999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2.在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行政与计划委员会的职责为─
  
  (a)协助校长执行其职责;
  
  (b)提出香港中文大学发展计划;
  
  (c)协助校长审核与统筹香港中文大学经常及资本开支的年度预算及补充预算,然后转交大学校董会的财务委员会;
  
  (d)在助教级及更高职级或职级与此等职级同等的教务人员及行政人员的聘任作出之前,对该等聘任进行审核或建议作出该等聘任;(e)处理大学校董会提交该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宜。
  
  3.行政与计划委员会须经校长向大学校董会报告。
  
  规程14
  
  教务会
  
  1.教务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为该会主席;
  
  (b)副校长;
  
  (c)每一书院的院长;
  
  (d)每一学院的院长及研究院院长;
  
  (e)讲座教授,如某学系并无聘任讲座教授,则为该学系的教授;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f)并无根据(e)分节成为教务会成员的各学系的系主任及学科主任;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fa)香港中文大学校外进修学院院长; (2000年第257号法律公告)
  
  (g)每一书院的院务委员会所选出的院务委员2名; (1987年第25号法律公告)(h)教务长;
  
  (i)图书馆馆长;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j)大学辅导长;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k)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会长;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l)香港中文大学每一学院的学生1名,由在有关学院全时间修读香港中文大学学位认可课程的学生互选产生; (1996年第175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m)代表香港中文大学每一书院的学生会的1名学生,由全时间修读香港中文大学学位认可课程并属该学生会的成员的学生互选产生。 (2000年第357号法律公告)2.教务会成员(院务委员及根据第1(l)或(m)段选出的学生成员除外)只在担任其藉以成为教务会成员的职位的期间继续出任教务会成员。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3.(a)根据第1(g)段选出的院务委员,任期由当选日期起计为2年,并有资格再被选举,但他们如不再被编配予选出他们的院务委员会所属的书院,即须停止出任教务会成员。如任何经选举产生的成员去世或辞去其于教务会内的职务,或停止出任有关书院的院务委员(他是由该书院的成员选出的),则须妥为选出一名继任人出任教务会成员,任期以其前任人剩余的任期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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