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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44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1053章 香港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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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述预算须列明有关年度大学的收支及预算的盈亏。预算开支须在款、项及(如适用的话)分项之下列明。校务委员会须就拟备该等预算及在该等预算范围内控制开支的事宜订立规例。校务委员会可于财政年度内修改该等预算,并可订立有关修订开支预算的规例,而该等规例可就将上述修改开支预算的权力转授的事宜订定条文,但该项转授不得扩及更改总预算开支的权力。 (196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5.于财政年度终结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补充附表呈交核数师。
  
  6.经审计的帐目须连同核数师就该等帐目所作出的评注呈交校务委员会。
  
  7.本则规程并不撤回校务委员会在任何时间将盈余或预期盈余投资的权力。
  
  8.经审计的帐目须于校董会周年会议上呈交校董会。 (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 规程XXII
  
  教务委员会
  
  1.教务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a)校长;他同时担任主席;
  
  (b)首席副校长;
  
  (c)副校长;
  
  (d)各学院院长;
  
  (e)各学院院务委员会的主席;
  
  (f)按照规例选出的12名讲座教授;
  
  (g)按照规例选出的6名不属讲座教授的教师;
  
  (h)大学专业进修学院院长;
  
  (i)研究学院院长;
  
  (j)图书馆馆长;
  
  (k)学生事务长;及
  
  (l)按照规例选出的3名全日制学生,其中最少一名须为本科生,而最少一名须为研究生。 (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2.教务委员会有权增选其他大学成员作为教务委员,其任期由教务委员会决定,但在任的教务委员的总数在同一时间不得多于50人。 (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3.(由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废除)
  
  4.教务委员会须于每个学年的每个学期举行最少一次会议,并按需要于其他时间时举行会议。 (1994年第516号法律公告)
  
  5.教务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教务委员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6.主席有权要求任何主管人员或教师出席教务委员会会议。
  
  7.教务委员会秘书由教务长出任,但教务长不得为该会的成员。 (1976年第58号法律公告)
  
  规程XXIII
  
  教务委员会的权力
  
  1.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及在得到校务委员会的拨款下,教务委员会有权 ─
  
  (a)在与各学院院务委员会商议下,为大学的学位、文凭及证书及其他资格颁授提供课程,并提供其他被视为合宜的课程;就大学的教学和教育作出指示和进行规管;藉进行研究和出版刊物刺激知识的增进,并就进行考试的方式作出指示; (1993年第72号法律公告)
  
  (b)决定其他大学或学府所举办的何种考试和课程须被当作相等于大学所举办的考试和课程;
  
  (c)就提供教育设施和其他学术设施事宜,向校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d)按照规程和规例,决定何人已符合获颁授学位(名誉学位除外)、文凭、证书及其他奖项的资格;
  
  (e)组织各学院,将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的任何作为予以覆核或发回重行审议,或管制、修订或拒准任何该等作为,并向各学院的院务委员会发出指示; (1993年第72号法律公告)
  
  (f)按照各项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及其他教育基金及教育奖项的条款,订定竞逐该等奖项的时间、方式及条件,并颁授该等奖项;
  
  (g)推荐任何人士担任教师职位;
  
  (h)管理大学的图书馆、实验室、博物馆和艺术廊;
  
  (i)就学生的福利和纪律事宜作出规定;
  
  (j)以学业理由要求任何学生停止在大学进修;
  
  (k)(由1971年第19号法律公告废除)
  
  (l)厘定由大学营办的宿舍所须遵从的政策;批准设立并非由大学营办的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住宿设施,并订明学生获准入住的条件;
  
  (m)为非大学成员的人士提供讲座和课程;
  
  (ma) 受理就属于教务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事宜所提出的上诉并作出裁决,但教务委员会不得受理因不服主考所作出与学位、文凭、证书或其他学术资格或成就有关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1997年第490号法律公告)
  
  (n)就任何可由校务委员会转交教务委员会审议的事宜,向校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o)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任何教务委员、教务委员会属下任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任何学院院务委员或任何主管人员或教师;及 (1993年第72号法律公告)
  
  (p)作出其他一切必要的作为及事情,以使本条例或规程授予教务委员会的权力得以行使。 (1976年第58号法律公告)
  
  2.(1)教务委员会可就以下任何事宜或以下任何目的订立规例─
  
  (a)学生的取录、注册、住宿、福利及纪律;
  
  (b)学位、文凭、证书及其他奖项的颁授条件;
  
  (c)课程及考试;
  
  (d)礼袍;
  
  (e)颁授奖学金及其他教育基金及教育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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