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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1053章 香港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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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程XVI
  
  校董会会议
  
  1.校董会须于每学年举行最少一次会议。
  
  2.校董会主席由校监出任。如校监缺席,由副校监主持校董会会议。如两人皆缺席,则由校长主持校董会会议。 (1968年第69号法律公告)
  
  3.校监可随时召开校董会会议。
  
  4.校董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当其时校董人数的四分之一。
  
  5.校长可要求任何主管人员或教师出席校董会会议,以协助校长或教务长。 (1992年第167号法律公告)
  
  规程XVII
  
  校董会的权力
  
  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校董会有权─
  
  (a)根据校务委员会的提议,向校监建议对规程中任何一则作出增补、修订或废除;
  
  (b)(由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废除)
  
  (ba)按照规例选出其成员担任校务委员,以及按校务委员会的建议给予规程XVIII第2段提述的批准;(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c)审议周年帐目及核数师作出的任何评注;
  
  (d)审议校务委员会向校董会作出的任何报告;
  
  (e)讨论任何校董所提出有关大学整体政策的任何动议;及
  
  (f)委任终身校董,并订明作出该等委任的程序。
  
  * 规程XVIII
  
  校务委员会
  
  1.校务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a)获校监委任的7名不属大学学生或雇员的人士,而其中1人须获校监委任为主席;(b)获校务委员会委任的6名不属大学学生或雇员的人士;
  
  (c)由校董会根据规程XVII的(ba)分节选出的2名不属大学学生或雇员的人士;
  
  (d)校长;
  
  (e)司库;
  
  (f)按照规例选出的4名全职教师;
  
  (g)按照规例选出的1名不属教师的全职大学雇员;
  
  (h)按照规例选出的1名全日制本科生;及
  
  (i)按照规例选出的1名全日制研究生。 (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1A.校务委员会秘书由教务长出任,但教务长不得为该会的成员。 (1976年第58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67号法律公告)
  
  2.第1(a)、(b)、(c)、(e)、(f)或(g)段提述的校务委员─
  
  (a)的任期为3年;
  
  (b)有资格再获委任或再度当选,但在未经校董会批准下,不得连任多于3次;及
  
  (c)可藉致予教务长的书面通知而辞职。 (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2A.(由1985年第44号法律公告废除)
  
  3.第1(h)或(i)段提述的校务委员─
  
  (a)的任期为校务委员会不时决定的期间;
  
  (b)有资格再度当选;
  
  (c)可藉致予教务长的书面通知而辞职;及
  
  (d)当不再是大学的全日制学生时,即停任校务委员。 (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4.(由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废除)
  
  5.校务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校务委员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6.即使校务委员会出现任何空缺,该会仍可行使其权力,但如在任何时间及只要校务委员人数少于10人,该会即须停止行使其权力。
  
  7.主席可要求任何主管人员或教师出席校务委员会会议。 (196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8.(由2003年第186号法律公告废除)
  
  规程XIX
  
  校务委员会的权力
  
  1.校务委员会须管理大学的事务,但藉本条例或规程置于大学其他权力机关或任何主管人员管理下的事务除外。
  
  2.尽管第1段归于校务委员会的权力具概括性,但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校务委员会有权─
  
  (a)管理大学的财政、帐目、投资、财产、校务及所有事务,并为此而委任银行家、大律师、律师及其认为合宜的人员或代理人;
  
  (b)(由1997年第490号法律公告废除)
  
  (c)将包括任何未拨用收入的大学款项,投资于其认为适当的股额、基金、全部缴足款项的股份或证券、按揭、债权证或债权股证,不论该等投资是否规管信托款项投资的一般法律所授权者,亦不论其是否在香港之内所作的投资,而校务委员会亦有权以该等大学款项在香港购买批租土地财产作为投资,并以出售后再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更改任何投资; (1987年第32号法律公告)
  
  (d)代表大学购买、批予、出售、转易、转让、放弃、交出与交换土地财产和非土地财产、将土地财产和非土地财产予以分划、按揭、批租与再转让、以及接受他人将土地财产及非土地财产租赁予大学;
  
  (e)提供大学需用的建筑物、处所、家具、仪器及其他工具;
  
  (f)代表大学借款,并为此而将大学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不论是土地财产或是非土地财产)按揭,或以该等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或其他财产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抵押∶
  
  但大学所借及所欠的款项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100000的总额,但如经校务委员会在会议上通过决议认许,并于该次会议举行最少7天后特别为此而召开的校务委员会会议上,得到四分之三出席会议并在席上投票的校务委员投票确认,则不在此限;(fa)就大学或大学的主管人员、教师、其他雇员或学生直接或间接享有实益权益的任何信托或单位信托,包括任何为大学雇员的利益而设立的公积金或退休金计划,接受及执行受托人的职务或其他类似的、属受信人性质的职务,以及委任任何大学的主管人员或任何信托公司接受及执行上述职务; (1993年第72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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