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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44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第1053章 香港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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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校监如出席毕业生议会会议,则须主持会议。
  
  4A.毕业生议会设有常务委员会,为毕业生议会的行政机构。 (1973年第15号法律公告)
  
  4B.毕业生议会设有主席,主席同时兼任常务委员会主席。
  
  4C.毕业生议会可就有关其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程序的规则、有关在毕业生议会担任职位者的行为的规则以及有关毕业生议会进行各项选举的规例,向校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5.毕业生议会须每年召开最少一次会议,并在毕业生议会常务委员会所决定的其他时间召开会议。 (1981年第32号法律公告)
  
  6.毕业生议会亦可按主席的指示召开会议,并须应最少20名成员的书面要求而召开会议。
  
  7.毕业生议会召开会议的通知,须按常务委员会不时订明的方式送达。 (1981年第32号法律公告)
  
  8.毕业生议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30名成员。
  
  9.所有在毕业生议会会议上出现的问题,均须由出席会议的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如有票数均等的情况,则主席除可投其原有票外,亦可投决定票。
  
  10.毕业生议会具有下述权力─
  
  (a)按照规程XV的规定,选出其中成员出任校董;
  
  (b)选出一名主席,其任期由毕业生议会决定,在校监缺席毕业生议会会议时由其主持会议;
  
  (c)讨论任何与大学有关的事宜,包括任何由校董会或校务委员会转交毕业生议会讨论的事宜,并将毕业生议会对该等事宜的意见向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或教务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报告;
  
  (d)向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或教务委员会报告其议事程序; (1973年第15号法律公告)
  
  (e)就任何影响大学的事宜,与校董会、校务会或教务委员会直接沟通;
  
  (ea)为大学的事宜向其成员或其他人士募捐,并决定如何以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付款的方式使用募捐所得款项; (1973年第15号法律公告)
  
  (f)概括而言,作出任何其他必需的作为,以使本条例或规程授予毕业生议会的权力得以行使。
  
  (1997年第80号100条)
  
  规程XXIX
  
  考试
  
  1.学位、文凭、证书及其他资格颁授的考试均由主考主持,而该等主考由校务委员会及教务委员会根据有关学院的院务委员会或教务委员会属下的有关委员会的推荐而委任。 (1976年第58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72号法律公告)
  
  2.对于最后一年的学位考试及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订明的其他考试中的每份试题,须设有一名并非教师的校外主考,由校务委员会根据教务委员会的推荐而委任。
  
  3.每当与任何考试有关的职位出现空缺或出现其他紧急情况,以致有需要立即由校长为该考试委任主考或校外主考(视属何情况而定),则校长有绝对酌情决定权作出该项委任。
  
  4.教务长须履行教务委员会转授予他而又与考试有关的职责,并可由他人代其执行该等职责。
  
  规程XXX
  
  纪律委员会
  
  1.在本则规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委员会”(Committee) 指根据第2段委出的纪律委员会;
  
  “教务委员会小组”(Senate panel) 指根据第3段委出的小组;
  
  “学生小组”(student panel) 指根据第4段委出的小组。
  
  2.(1)纪律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a)教务长从教务委员会小组中委出的教务委员3名,为该小组成员中位次最高而又已接受委任为委员会成员者;及
  
  (b)教务长从学生小组中委出的学生2名,为该小组成员中位次最高而又已接受委任为委员会成员者。 (1992年第167号法律公告)(2)教务长须按照委员会订立的规例内所载的程序,委任委员会成员。 (1992年第167号法律公告)
  
  (3)如没有足够人数接受委任,以致教务长无法委出一个有足额成员的委员会,则在受限于第3(3)段所规定教务委员会填补空缺的权力下,校监须从规程IV所界定的大学成员中委出人选,填补委员会的空缺。 (1992年第167号法律公告)
  
  3.(1)教务委员会小组由教务委员会按经界定的位次而委任的20名并非学生的教务委员组成。 (1976年第58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2)教务委员会小组每名成员的任期为1年,由7月1日开始,至翌年6月30日终止,或直至该名成员当时在委员会正参与研审的个案终结为止,以情况较迟出现者为准。各成员均有资格再获委任。
  
  (3)如教务长并无根据第2(1)(a)段的规定从教务委员会小组中作出任何委任,则教务委员会可从其本身成员中或从本条例第12(9)条及规程XII所界定的教师中委出人选,填补有关空缺。
  
  (4)校长及学生事务长均无资格根据第2段第(1)或(3)节或本段第(3)节的规定而获委任为教务委员会小组或委员会的成员。 (200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4.(1)学生小组由20名学生组成,该等学生由大学学生会评议会按经界定的位次而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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