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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28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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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第1053章 香港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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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曾在大学的学位颁授典礼上获颁授学位的人士;或
  
  (b)姓名已载于按照教务委员会所订明的规例而发布的大学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及格候选人名单上,并正待大学在学位颁授典礼上颁授该学位的人士; (1994年第516号法律公告)“学生”(student) 指本科生或研究生,或注册修读大学的文凭或证书课程的人,或如教务委员会曾就纪律委员会的程序而界定某类别的人为学生,则指属该类别的人;
  
  “学年”(academic year) 指教务委员会不时决定的、不超过连续12个月的期间。
  
  “学院”(Faculty) 指一组相关的学术科目,不论该等学术科目是否划分为学系及其他研修及学习分部; (1994年第123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99号法律公告)
  
  “学期”(semester) 指学年的一部分,由教务委员会不时决定; (1994年第516号法律公告)
  
  (1971年第19号法律公告;1976年第58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123号法律公告)
  
  规程II
  
  学位颁授典礼
  
  1.大学整体举行学位颁授典礼的时间及地点,以及该等典礼的程序,均由校监决定。
  
  2.学位颁授典礼由校监主持;如校监缺席,则由副校监主持;如两人皆缺席,则由校长主持。 (1968年第4号法律公告)
  
  3.每学年须举行最少一次学位颁授典礼。
  
  规程III
  
  学位及其他学术资格
  
  1.大学可颁授任何以下学位─
  
  (a)学士学位
  
  工商管理学学士
  
  工商管理学学士(法学)工商管理学学士(会计及财务)
  
  工商管理学学士(资讯系统)
  
  工程学理学士
  
  工学士
  
  工学学士(由教务委员会指定的工学范畴)内外全科医学士
  
  文学士
  
  中医全科学士
  
  中药药剂学学士牙医学士
  
  刑事司法学士
  
  社会工作学学士
  
  社会科学学士
  
  社会科学学士(政治学与法学)
  
  房屋管理学士法学士
  
  金融学学士
  
  建筑学学士
  
  建筑学文学士
  
  教育学士
  
  教育学士(小学教育)
  
  教育学士(语文教育)
  
  理学士
  
  理学士(工料测量)
  
  理学士(生物讯息学)
  
  理学士(生物医学)
  
  理学士(言语及听觉科学)
  
  理学士(计算机科学及资讯系统)
  
  理学士(计算机研究)
  
  理学士(计算机学)
  
  理学士(测量学)
  
  理学士(运动科学及康乐管理)理学士(精算学)
  
  理学士(应用医疗科学)
  
  理学士(护理学)
  
  会计学学士
  
  经济金融学学士经济学学士
  
  认知科学学士
  
  管理学学士护理学学士
  
  (b)硕士学位工商管理学硕士
  
  工商管理学硕士(国际课程)工程学硕士
  
  工学硕士(由教务委员会指定的工学范畴)公共行政学硕士
  
  文科硕士
  
  文科硕士(运输政策与规划)
  
  文科硕士(应用语言学)
  
  中医学硕士(针灸学)
  
  牙医硕士
  
  外科硕士
  
  地理信息系统硕士
  
  佛学硕士
  
  房屋管理学硕士
  
  社会工作学硕士
  
  社会行政管理硕士
  
  社会科学硕士
  
  金融工程硕士
  
  金融学硕士
  
  法学硕士
  
  法学硕士(由教务委员会指定的法学范畴)
  
  建筑学硕士
  
  城市设计硕士
  
  哲学硕士
  
  教育学硕士
  
  理科硕士
  
  理科硕士(全球商业管理及电子商贸)
  
  理科硕士(房地产)
  
  理科硕士(房地产发展)
  
  理科硕士(计算机学)
  
  理科硕士(运动科学)
  
  理科硕士(建筑文物保护)
  
  理科硕士(建筑策划管理学)
  
  理科硕士(城市规划)
  
  理科硕士(教育应用资讯科技)
  
  理科硕士(电子商贸及互联网工程)
  
  理科硕士(跨领域设计与管理学)
  
  理科硕士(环境管理学)
  
  理科硕士(听觉学)
  
  深造护理学硕士
  
  国际公共行政学硕士
  
  国际关系学硕士
  
  新闻学硕士
  
  统计学硕士
  
  普通法硕士
  
  园境硕士
  
  经济学硕士
  
  矫齿学硕士
  
  医学研究硕士
  
  医疗科学硕士
  
  护理学硕士
  
  (c)博士学位文学博士
  
  社会科学博士
  
  法律学博士法学博士
  
  科学博士
  
  哲学博士
  
  教育博士
  
  医学博士
  
  (d)名誉博士学位名誉文学博士
  
  名誉社会科学博士
  
  名誉法学博士
  
  名誉科学博士
  
  名誉神学博士
  
  (1994年第516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99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490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99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65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81号法律公告;2002第61号法律公告;2003第129号法律公告;2003第205号法律公告)
  
  2.大学可颁授任何以下文凭及证书─
  
  (a)文凭工学深造文凭(由教务委员会指定的工学范畴)中国法律研究文凭
  
  中国语文文凭
  
  公法研究文凭
  
  牙周病学高级文凭
  
  牙科修复学高级文凭
  
  牙科进修文凭
  
  牙医全科深造文凭牙髓病学高级文凭
  
  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文凭
  
  社区老年医学深造文凭
  
  社会工作学高级文凭
  
  社区精神医学深造文凭
  
  儿童齿科高级文凭
  
  法学深造文凭
  
  屋宇设备研究文凭
  
  建筑文物保护研究文凭
  
  建筑策划管理学研究文凭
  
  建筑学文凭
  
  城市设计研究文凭
  
  教育学高级文凭
  
  理科深造文凭(计算机学)
  
  理科深造文凭(电子商贸及互联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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