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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因在上述厕所或浴室作出令公众觉得不雅的行为而被裁定犯罪的人。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第132章 第39条针对根据第37或38条所采取的行动而提出上诉 任何人如认为根据第37或38条而将其逐出或拒绝其进入厕所或浴室令其感到受屈,可向法庭提出上诉,而法庭则可就上诉人使用该厕所或浴室一事,作出其觉得在有关情况下属公正的指示。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第132章 第40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章 第40A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章 第41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章 第42条有关泳池的规例 泳池 (1)主管当局可订立有关泳池(包括其场地范围)的规例,以就下列各方面订明或订定条文─ (a)泳池水质的纯净程度以及在泳池所提供设施的足够程度及清洁状况; (b)意外的防止; (c)前往泳池的人的行为及合乎体统标准,包括将患有传染病的人逐出泳池或不准其入场;而就公众泳池而言,则包括将不良分子逐出泳池或不准其入场; (d)适当的设计及装饰标准; (e)泳池的妥善管理和管制,包括发牌或登记。 (由1994年第49号第8条修订) (f)(由1994年第49号第8条废除)(2)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可适用于一般情况,或只局限适用于特定泳池或特定类别或类型的泳池。 第132章 第42A条公众泳池 (1)主管当局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将任何处所及其附属场地指定为公众泳池。 (2)附表14所指明的泳池,须当作已被指定为公众泳池。 (3)主管当局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将附表14修订、增补或删减。 (由1973年第21号第3条增补。由1976年第9号第5条修订) 第132章 第42AA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章 第42B条公众泳池的管理 各公众泳池均归主管当局管理和管辖。 (由1973年第21号第3条增补) 第132章 第43条有关公众泳池的规则 (1)主管当局可就任何公众泳池订立并不抵触根据第42条订立的规例的规则,以为在该等泳池的使用方面更佳地管制民众作出规定,以及提供关于使用该等泳池的资料。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代替) (2)任何人没有遵从根据第(1)款条文订立的规则,即属犯罪。 第132章 第44条公众泳池用作泳赛等活动或供学校或会社使用 (1)主管当局可暂时关闭公众泳池或公众泳池的任何部分,不许公众使用,并可─ (a)在免费或收费的情况下,准许公众泳池或公众泳池的任何部分由学校、会社或筹办习泳班、泳赛、水上运动或类似娱乐活动的人专用;或 (b)自行使用公众泳池或公众泳池的任何部分,以举办上述习泳班、泳赛、水上运动或娱乐活动。(2)在公众泳池根据第(1)款条文关闭不许公众使用期间,主管当局可征收或授权他人征收进入或使用泳池的费用。 第132章 第45条公众泳池为某些目的须当作为公众地方 为施行与不雅行为有关的成文法则,任何公众泳池均须当作为公众地方。 第132章 第46条洁净和销毁肮脏或受虫鼠为患的物品 受虫鼠为患的物品及处所 (1)凡主管当局觉得─ (a)任何物品或东西的肮脏、危险或不合生程度,会或相当可能损害健康;或 (b)为防止有损健康的危险,将任何上述物品或东西洁净、消毒或销毁乃属需要的;或 (c)任何上述物品或东西已受虫鼠侵扰,或因曾被受虫鼠侵扰的人使用而相当可能受虫鼠侵扰,主管当局可安排将该物品洁净、消毒、销毁或除虫灭鼠(视属何情况而定),而主管当局如认为适当,亦可安排为上述目的而将该物品移走。 (2)就本条而言,任何物品或东西的包裹物或覆盖物须当作为该物品或东西的一部分。 (3)本条条文不得视为或解释为对《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的条文有所规限。 第132章 第47条洁净受虫鼠为患的处所 (1)凡主管当局觉得任何处所或船只或任何处所或船只的任何部分受虫鼠侵扰,可安排向该处所或船只或该处所或船只该部分的拥有人或占用人送达通知,规定其于通知所指明的时间内,将通知所指明的该处所或船只或该处所或船只该部分洁净,并按照主管当局在通知内的指示,采取其他步骤,以消灭和除去虫鼠。 (2)根据第(1)款条文获送达通知的人,如没有遵从通知的任何规定─ (a)该人即属犯罪;及 (b)主管当局可进行或安排进行所需的工作,以符合通知的规定,而除第(3)款条文另有规定外,主管当局并可向该人追讨因此而招致的开支。(3)在根据第(2)款条文所提起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可查究主管当局根据本条条文送达的通知所载的规定或根据本条条文进行的工作是否合理,以及主管当局因进行有关工作所招致的开支或部分开支是否应由获送达通知的人完全或部分负担。法庭并可就该等开支或开支的分摊,作出其觉得在顾及一切有关情况下属公正的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