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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4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32章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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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禽”(poultry) 指通常用作供人食用的禽鸟,以及其他出售或要约出售供人食用的禽鸟;
  
  “书籍”(book) 包括文件、期刊、杂志、报纸、册子、乐谱、图画、印刷品、雕刻版书画、蚀刻书画、契据、照片、地图、图表、图则或手稿,及在任何图书馆内供公众使用的其他同类性质的物品或东西; (由1979年第50号第2条代替)
  
  “鱼”(fish) 指所有通常用作供人食用的鱼,同时亦指其他出售或要约出售供人食用的鱼;
  
  “售”、“售卖”、“出售”(sale, sell) 包括藉以物相易或抽签的方式处置;
  
  “排水渠”(drain) 指用作供一座建筑物或在同一园地内任何建筑物或多座建筑物的附属庭院排水用的排水渠;而“公共排水渠”(public drain) 一词,指归属政府并由其保养的排水渠,且就本条例而言,包括由隔气弯管的去水口伸延至其与公共排水渠或下水道接合处的一段排水渠;而“私家排水渠”(private drain) 一词,则指除公共排水渠之外的任何排水渠;
  
  “排泄物”(excretal matter) 指人类的排泄物;
  
  “货车”(goods 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所具有的涵义相同; (由1981年第72号第2条增补)
  
  “动物”(animal) 包括爬虫,但不包括禽鸟或鱼;
  
  “处所”(premises) 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地窖;且就建筑物而言,包括其园地,而就建筑物内部而言,则包括任何独立分租的床位、小间、房间、地面或地面的一部分; (由1963年第32号第2条修订)
  
  “通风系统”(ventilating system) 指抽入或排出空气的机械、电动或机械兼电动系统,同时亦指空气调节机,而该机本身并设有装置以降低或提高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内的气温至低于或高于室外气温; (由1974年第61号第2条代替)
  
  “船只”(vessel) 指香港水域内的船舶、中式帆船、舢舨、小艇或其他种类的船艇,但不包括注册远洋轮船及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外的任何政府的船舶或船只; (由1986年第10号第24条修订;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
  
  “街市”(market) 指凭借主管当局根据第79(1)条所作宣布而属本条例适用的街市; (由1978年第57号第2条修订)
  
  “街道废物”(street waste) 指尘埃、污物、废弃物、泥浆、路面碎屑或脏物,但不包括排泄物; (由1980年第8号第37条修订)
  
  “注册专门承建商(通风系统工程类别)”(registered specialist contractor (ventilation works category)) 指当其时名列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8A条备存的专门承建商名册的通风系统工程类别分册的人;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增补)
  
  “场所”(establishment) 包括处所;
  
  “厕所”(latrine) 包括水厕、尿厕及旱厕,以及其他设计供作、拟供作或用作盛载排泄物的生设备或装设;
  
  “屠房”(slaughterhouse) 及“屠场”(abattoir) 指惯常用作屠宰动物以供人食用的处所或地方;而“公营屠房”(public slaughterhouse) 一词指根据第76A(1)条指定为公营屠房的屠房;至于“私营屠房”(private slaughterhouse) 一词则指任何其他屠房; (由1973年第21号第2条代替)
  
  “博物馆”(museum) 指根据第105G条指定为博物馆的建筑物、建筑物一部分或任何范围; (由1973年第21号第2条增补)
  
  “弃置”(deposit) 就扔弃物或废物而言,包括抛弃、抛掷、喷洒、扫去、摆放、丢掉、排放、溢出、倾卸、倒出、撒布或吹喷该等扔弃物或废物; (由1981年第72号第2条增补)
  
  “无烟烟草产品”(smokeless tobacco product) 指含有烟草或以烟草为主要成分并拟供人口服的产品,并包括嚼烟(不论是散烟叶、硬烟饼、湿烟饼、口嚼搓烟或口嚼卷烟)及湿鼻烟,但不包括用鼻吸入的干鼻烟; (由1986年第62号第2条增补)
  
  “饮品”(drink) 不包括不属于下列类别的水─
  
  (a)汽水;
  
  (b)蒸馏水;
  
  (c)不论有否加入矿物质的天然泉水;及
  
  (d)装载于加封容器内以出售供人饮用的水; (由1986年第26号第2条代替)“跳舞场所”(dancing establishment) 指根据《杂类牌照条例》(第114章)或《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条文规定须领牌的公众舞厅或舞蹈学校;
  
  “墓穴”(vault) 包括除坟墓之外的各类地下埋葬地方;
  
  “图书馆”(library) 指根据第105K条指定为图书馆的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由1973年第21号第2条增补)
  
  “图书馆长”(librarian) 指图书馆总馆长; (由1973年第21号第2条增补。由1980年第8号第37条修订)
  
  “图书馆藏件”(library material) 指书籍、影片、唱片、录音带及其他在其上或在其内记载、记录、贮存或重复产生资料或影像的东西; (由1979年第50号第2条增补)
  
  “厌恶性行业”(offensive trade) 指根据第48条条文宣布为厌恶性行业的行业、业务、加工业或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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