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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62章 广播条例


  本条例旨在为广播服务的提供而发牌给公司,规管持牌人提供的广播服务,并就附带或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本条例(第13、14、16及17条除外)
  
  }
  
  2000年7月7日
  
  第13、14、16及17条
  
  }
  
  2001年2月16日
  
  2001年第45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48号)
  
  第562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广播条例》。
  
  (2)-(3)(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62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 的涵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第2(1)条中该词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
  
  “支配优势”(dominant position) 指按照第14条解释的支配优势;
  
  “公众地方”(public place) 指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不时在缴付或不缴付费用情况下,可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
  
  “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disqualified person) 的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该词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
  
  “切实可行”(practicable) 指合理地切实可行;
  
  “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domestic pay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电视节目服务─
  
  (a)拟供或可供公众在定期或以其他方式缴付收看费的情况下在香港接收;
  
  (b)拟供或可供由超过5000个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接收;及
  
  (c)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domestic fre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电视节目服务─
  
  (a)拟供或可供公众在香港免费接收;
  
  (b)拟供或可供由超过5000个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接收;及
  
  (c)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司长”(Chief Secretary) 指政务司司长;
  
  “申述”(representations) 指书面申述;
  
  “主要人员”(principal officer) 的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该词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
  
  “出租”(let for hire) 包括邀请出租;
  
  “有表决权股份”(voting share) 就任何法团而言,在某类股份使其注册拥有人有权在该法团的股东会议上投票的情况下,指该类股份;
  
  “行使控制”(exercise control) 的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该词所具有者相同;
  
  “收看费”(subscription) 指为取得在香港收看电视节目服务的权利而须由某人缴付或他人代其缴付的费用;
  
  “住宅”(domestic premises) 指为供居住而建造或拟作居住用途的处所;
  
  “材料”(material) 包括图画(不论是否活动)、言语文字、音乐及其他声音,不论是否同时制作、说出或发出的;
  
  “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non-domestic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电视节目服务──
  
  (a)(i)拟供或可供公众─
  
  (A)在香港免费接收;或
  
  (B)在定期或以其他方式缴付收看费的情况下在香港接收;或
  
  (ii)并非拟供和可供公众─
  
  (A)在香港免费接收;或
  
  (B)在定期或以其他方式缴付收看费的情况下在香港接收;及(b)并非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other licensabl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电视节目服务─
  
  (a)拟供或可供免费或在定期或以其他方式缴付收看费的情况下在香港接收;及
  
  (b)(i)除第(12)款另有规定外,拟供或可供由不超过5000个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接收;或
  
  (ii)拟供或可供酒店房间接收;“表决控制权”(voting control) 及“表决控权人”(voting controller) 的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该两词的定义所分别具有者相同;
  
  “法团”(corporation) 指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
  
  “附属公司”(subsidiary) 的涵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限制”(restriction) 包括约束;
  
  “指明”(specified) 就任何格式而言,指根据第41条指明;
  
  “指明处所”(specified premises) 指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或酒店房间;
  
  “订明条例”(prescribed Ordinance) 指─
  
  (a)本条例;
  
  (b)《电讯条例》(第106章);或
  
  (c)《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要约出售”(offer for sale) 包括邀请作出出售要约;
  
  “持牌人”(licensee) 指持有牌照的人;
  
  “相联者”(associate) ─
  
  (a)除(b)段另有规定外─
  
  (i)就持有表决控制权的表决控权人而言,其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相联者”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
  
  (ii)就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而言,其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相联者”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但该定义中提述表决控权人,须解释为提述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
  
  (iii)就持牌人而言,其涵义与其就持有表决控制权且属法团的表决控权人而所具有者相同,但附表1第1部中“相联者”定义中提述属法团的表决控权人,均须解释为提述持牌人;
  
  (iv)就任何对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而言,其涵义与附表1第1部中“相联者”的定义所具有者相同,但该定义中提述表决控权人,须解释为提述对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b)不包括按照根据第(2)款所作公告中的条文而不属相联者的人;“酒店房间”(hotel room) 指《酒店房租税条例》(第348章)第2(1)条所指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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