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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监督及检查员均具所需权力,以实施由委员会根据第(4)(i)款给予的任何指示,而在监督方面,该等权力包括撤销根据本条例所发证明书的权力。 (1988年制定。由1995年第74号第20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由1998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392章 第19条因影片上映而感到愤懑的人可要求审核监督或检查员的决定 (1)凡─ (a)根据第9条获发豁免证明书或根据第13条获发核准证明书的影片上映时; (b)录影带或雷射碟因上述豁免证明书或核准证明书依据第15A(1)条的效用而获核准发布时; (c)根据第15B(4)(b)条获发证明书的包装物发布或向公众人士展示时;或 (d)根据第15K(5)条获发证明书的宣传资料发布或向公众人士展示时,任何人基于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因该上映、发布或展示或该上映或发布的影片名称而感到愤懑,可─ (i)以通知书述明感到愤懑的理由;及 (ii)按订明的方式及地点向局长递交该通知书,要求委员会根据本条的规定,审核监督或检查员根据本条例所作的引致发出有关豁免证明书、核准证明书或第15B(4)(b)条下的证明书或第15K(5)条下的证明书(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 (由1995年第74号第21条代替) (2)凡有要求根据第(1)款提出,局长可在适当情况下考虑第10(2)条所提述的事项后,将该项要求所指的决定转交委员会处理。 (2A)局长只有在信纳提出审核某决定的要求是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情况下,才可拒绝根据第(2)款将决定转交委员会处理。 (由1999年第9号第10条增补) (2B)凡局长根据第(2A)款拒绝根据第(2)款将某决定转交委员会处理,他须将没有向委员会转交该决定一事,以书通知提出审核该决定的要求的人,而通知书须载有一项充分地说明他为何信纳该要求是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陈述。 (由1999年第9号第10条增补) (3)凡有要求根据第(1)款提出后,局长须随即用面交或挂号邮递方式向每名有关的人及监督送达以下文件─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根据第(1)款提出该项要求的通知书副本一份;及 (b)陈述书一份,告知该有关的人或监督(视属何情况而定)可在该通知书及陈述书送达后7天内,按陈述书所指明的地点,将申述书递交局长,就该项要求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4)凡有要求根据第(1)款提出,而依据该项要求第(3)(a)及(b)款所提述的文件已予送达,局长须在该等文件送达时起计满7天后─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随即向在香港的委员发出以下文件─ (i)根据第(1)款提出该项要求的通知书副本一份; (ii)载有该项要求所指决定的文件副本一份;及 (iii)任何根据第(3)款提出有关该项要求的申述书副本一份;(b)与根据第16(2)(c)条获委任且在香港的委员磋商后,定出会议的日期时间,以审核该项要求所指的决定;会议的日期时间不得迟于有关文件根据(a)段发出后的21天,但如经该项磋商后,局长认为依该限期定出会议的日期时间并不切实可行,则可另定该日期时间,但不得迟于文件发出后的35天;及 (c)在为审核该项要求所指的决定而根据(b)段定出会议的日期时间后,随即用面交或挂号邮递方式将书面通知送达─ (i)每名有关的人─ (A)规定他(第(12)(f)款所提述的人或该要求与影片名称有关者除外)须交出该影片或其拷贝、包装物或宣传资料;及 (B)通知他可于该日期时间亲自或由其授权代表出席会议,或联同代表出席会议,而在出席会议时,准予提出申述;(ii)监督,通知他可于该日期时间亲自或由其授权代表出席会议,或联同代表出席会议,而在出席会议时,准予提出申述;及 (iii)委员会主席认为在该项要求中有利害关系或可以协助委员会审核与该项要求有关的决定的任何其他人,通知该人可于该日期时间亲自或由其授权代表出席会议,或联同代表出席会议,而在出席会议时,准予提出申述。 (由1995年第74号第21条代替)(5)在符合第(8)款的规定下,凡有要求根据第(1)款提出,委员会须开会审核该要求所指的决定,方法如下─ (a)观看该决定所涉及的有关影片或其拷贝,或检查该决定所涉及的包装物或宣传资料,但该项要求与影片名称有关者则属例外; (b)考虑根据第(4)(a)款发给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及 (c)考虑依据第(4)(c)款提出的申述(如有的话),然后在适当情况下,在考虑第10(2)条所提述的事项,并顾及第10(3)条所提述的事项后,按以下方法完成审核─ (i)就该项决定,向监督或检查员发出有关其行使本条例所订任何职能的书面指示,而该监督或检查员须遵从该等指示;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