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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92章 电影检查条例

[接上页]

  (1)检查员根据第10(4)(a)条核准影片上映,须将影片分级如下─
  
  (a)核准对任何年龄的人上映,但须附加条件,限定任何与影片有关的宣传资料,均须显眼地展示根据第(2)款属适用的适当符号; (由1995年第74号第6条修订)
  
  (b)核准对任何年龄的人上映,但须附加条件,限定任何与影片有关的宣传资料,均须显眼地展示根据第(2)款属适用的适当符号,并须在该符号旁或毗邻载有以下告示中由检查员就有关影片所指明的适当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体书写,并显眼而清楚地展示─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儿童不宜”;或
  
  “NOT SUITABLE FOR YOUNG PERSONS
  
  AND CHILDREN.
  
  青少年及儿童不宜”;或 (由1995年第74号第6条代替)
  
  (c)只核准对年满18岁的人上映,但须附加条件,限定任何与影片有关的宣传资料,均须显眼地展示根据第(2)款属适用的适当符号,并须在该符号旁或毗邻载有以下告示或意思相同的告示,用英文正楷及中文字体书写,并显眼而清楚地展示─
  
  “APPROVED FOR EXHIBITION ONLY TO
  
  PERSONS WHO HAVEATTAINED
  
  THE AGE OF 18 YEARS. 只核准对年满18岁的人上映”。
  
  (1993年第63号第8条修订;由1995年第74号第6条修订)(1A) 凡影片已根据第(1)(b)或(c)款评定类别,而监督考虑情况后认为如此办理是合理的,可豁免其认为适当的某项宣传资料或属于某类别或种类的宣传资料,使其不受该款所指明关于告示的规定所限。 (由1993年第63号第8条增补)
  
  (2)按照第(1)款给予任何影片的级别,须以该款为每一级别订明的符号标示。
  
  (1988年制定)
  
  第392章  第13条核准证明书、拒绝核准通知书及有关删剪的通知书
  
  (1)除第(4B)款另有规定外,凡检查员根据第10(4)(a)条核准一部影片上映,并将该影片按照第12(1)条所订级别分级,监督须随即向根据第8条送呈该影片的人发出核准证明书,所发证明书须─ (由1995年第74号第7条修订)
  
  (a)依照监督所决定的格式; (由1999年第9号第7条修订)
  
  (b)在该影片已评定为─
  
  (i)第12(1)(b)条所订级别的情况下,批署有第12(1)(b)条所提述的条件;及
  
  (ii)第12(1)(c)条所订级别的情况下,批署有第12(1)(c)条所提述的条件; (由1995年第74号第7条代替)(c)批署有条件,规定该影片上映时,不得对该影片在根据第8条送呈时的版本作─
  
  (i)任何增添;或
  
  (ii)任何删剪;(ca)批署有条件,规定任何有关该影片的宣传资料,须载有核准证明书内所述明的作为该影片建议名称的名称; (由1995年第74号第7条增补)
  
  (d)列明该影片获评定为第12(1)条所订的某一级别;
  
  (e)加注第12(2)条所提述的适当符号;及
  
  (f)加注第24条所提述的检查标记。(2)凡检查员根据第10(4)(b)条拒绝核准影片上映,监督须随即将检查员根据该条所作的决定,以书面通知根据第8条送呈影片的人,并须在通知书内述明检查员所作决定的理由。
  
  (3)凡检查员根据第10(4)(c)条处理影片,监督须随即将检查员根据该条所作的决定,以书面通知根据第8条送呈影片的人,并须在通知书内─
  
  (a)指明须予删剪的一个或多个片段;及
  
  (b)述明检查员所作决定的理由。(4)凡第(3)款适用于某一部影片,监督须─
  
  (a)将该影片发还根据第8条送呈影片的人,以便进行所需的删剪,或在该人的要求下进行或安排该项删剪;及
  
  (b)在经过任何此等删剪后─
  
  (i)核准该影片上映;
  
  (ii)将该影片按照第12(1)条所订级别分级,而该级别即根据第10(4)(c)条处理该影片的检查员曾以书面记录表明,若该影片经删剪后他会给予评定的级别;及
  
  (iii)除第(4B)款另有规定外,向根据第8条送呈该影片的人发出核准证明书,所发证明书须─ (由1995年第74号第7条修订)
  
  (A)依照监督所决定的格式; (由1999年第9号第7条修订)
  
  (B)在该影片已评定为─
  
  (I)第12(1)(b)条所订级别的情况下,批署有第12(1)(b)条所提述的条件;及
  
  (II)第12(1)(c)条所订级别的情况下,批署有第12(1)(c)条所提述的条件; (由1995年第74号第7条代替)(C)批署有条件,规定该影片上映时,不得对其经如此删剪后的版本作任何增添或删剪;
  
  (CA)批署有条件,规定任何有关该影片的宣传资料,须载有核准证明书内所述明的作为该影片建议名称的名称; (由1995年第74号第7条增补)
  
  (D)列明该影片获评定为第12(1)条所订的某一级别;
  
  (E)加注第12(2)条所提述的适当符号;及
  
  (F)加注第24条所提述的检查标记。(4A)监督可就根据本条发出的核准证明书,施加其认为适当的与该证明书所指影片上映的情况有关的条件。 (由1993年第63号第9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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