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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为免生疑问,特此声明∶凡任何影片根据第9条获发的豁免证明书,或根据第13条获发的核准证明书,已根据本条例撤销或被当作撤销,则该项撤销除适用于该影片外,亦同样适用于该影片的每一拷贝。 (1988年制定。由1993年第63号第3条修订) 第392章 第3条电影检查监督 第II部 设立电影检查监督、检查员小组及顾问小组 为施行本条例,现设一电影检查监督,即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1988年制定) 第392章 第4条检查员小组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55号第3条 (1)为施行本条例,现设一检查员小组。 (2)检查员小组由行政长官不时委任的人组成,而每次委任均须在宪报公告。 (由1999年第55号第3条修订) (1988年制定) 第392章 第5条委任检查员 监督可不时视乎需要从检查员小组中委任检查员,以施行本条例。 (1988年制定) 第392章 第6条顾问小组 (1)为施行本条例,现设一顾问小组。 (2)顾问小组由监督不时委任的人组成,委任时由监督发给书面通知。 (1988年制定) 第392章 第7条对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的约制 第III部 影片上映的约制 (1)任何人上映影片,而就该影片而言,第(2)款所指明的条件均不获符合,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年。 (由1993年第63号第4条修订;由1999年第9号第2条修订) (2)第(1)款所提述的条件是─ (aa)该影片是不受第8条规限的定画影片; (由1999年第9号第2条增补) (a)该影片已根据第9条获发豁免证明书;或 (b)该影片已根据第13条获发核准证明书。 (1988年制定) 第392章 第8条影片上映前送呈监督 第IV部 影片检查 (1)拟上映的影片须送呈监督,以根据第9或10条处理。 (2)根据第(1)款送呈的影片─ (a)须附有说明,要求将该影片列入第12(1)条下的某一个级别,以及须附有依照监督所决定的格式的声明,述明该影片是否已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获评定类别;并且 (由1993年第63号第5条修订;由1999年第9号第3条修订) (b)须依照订明的方式及在订明的地方,连同监督所决定的表格、资料及详情一并送呈。 (由1999年第9号第3条代替)(3)如根据本条送呈的影片已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获评定类别,监督可拒绝接纳该影片。 (由1993年第63号第5条增补) (3A)如就有关影片而言,第(2)款的任何规定不获符合,监督可拒绝接纳根据本条送呈的影片,或拒绝处理根据本条获接纳的影片。 (由1995年第74号第3条增补) (4)任何人明知或罔顾真伪地根据第(2)款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的声明,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 (由1993年第63号第5条增补) (1988年制定) 第392章 第8A条第8条对定画影片的适用 (1)尽管有第8条的规定外,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某定画影片如符合第(2)款所指明的条件,即豁免受第8条规限。 (2)第(1)款所提述的条件,是该定画影片为或拟为不属商业目的之目的而上映,而且该定画影片是由或拟由文化、教育、宗教或专业组织或任何该等组织的成员上映,并属文化、教育、教学、宣传或宗教性质的定画影片。 (3)尽管有第(1)的规定,监督可藉用面交或挂号邮递方式向任何凭借第(2)款上映或拟藉第(2)款上映该款所述种类的定画影片的人送达的书面通知,规定该人在自送达当日起计的5个工作天之内,或在任何个别个案中监督所准许的较长期间内,向监督送呈该定画影片。 (4)凡有通知根据第(3)款就某定画影片送达,则该定画影片不论是否已上映,均当作受第8条规限。 (由1999第9号第4条增补) 第392章 第9条监督对影片的豁免 (1)凡影片根据第8条送呈及获接纳,监督如认为该影片属于适宜根据本条豁免的订明类别或种类,豁免该影片,使其无须根据第10条处理。 (由1993年第63号第6条修订;由1999年第9号第5条修订) (2)影片根据本条获得豁免时,可受监督认为适当的条件规限,而该等条件是关乎影片适合或不适合─ (a)对一般公众人士上映; (b)对任何一类公众人士上映; (c)在特定的地方或属于特定类别或种类的地方上映; (由1993年第63号第6条修订) (d)于特定的时间上映; (e)为特定的目的上映; (f)上映一次;或 (g)上映超过一次,此外,该影片并须受另一项条件规限,即影片上映时,不得对该影片根据第8条送呈时的版本作─ (i)任何增添;或 (ii)任何删剪。(3)凡影片根据本条获得豁免,监督须在订明期间内向根据第8条送呈该影片的人发出豁免证明书,所发证明书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