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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⑤ 导致行程延误后遭遇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⑥ 代管的旅游者的旅行证件、行李物品丢失的; C、由于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原因,体现有关法律关于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D、由于旅游服务辅助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原因,在旅行社或其旅游服务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保障了旅行社的场所责任; E、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 (2)有责延误费用 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导致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产生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等。 (3)无责救助费用 在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非旅行社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救助而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和必要物品购置费等。 (4)精神损害赔偿 (5)随团导游、领队保障 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随团出行的过程中,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罹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可以得到赔偿。 (6)法律费用 (7)其他费用 旅行社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不保的风险、责任、费用 (1)不保的风险: A、战争、核风险、行政行为、故意行为、违法行为、间接损失、罚款等。 B、违法、故意行为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仍然负责。 (2)旅游者发生下列情况将不能获得赔偿 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及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在旅行社组织的“自由行”旅游活动中或组织的其他旅游活动期间,旅行社能够或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旅游者进行自由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3)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将不能获得赔偿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3、附加保障范围 (1)紧急救援费用 承担旅行社有责任的情况下,发生紧急救援的费用。而游客自行购买的意外险项下的救援险,负责不是旅行社责任的救援费用。 (2)旅程延误 不是旅行社疏忽、过失导致旅程延误引起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条款中对导致延误的具体原因,如自然灾害、传染病、航空管制和战争等进行了规定。 (3)旅行取消损失 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战争、公共卫生事件、非旅行社原因和政府行为(如发布橙色以上预警)等原因,旅行社已经发生的,无法向旅游者收取、无法从旅游辅助服务者处退回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的退票、退房等费用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4)扩展费用 A、因宗教原因,旅游者遗体需要遣返的费用; B、家属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C、医务人员和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D、发生事故后,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 E、由于某一旅游者的疾病导致其所在旅游团的旅程延误,所发生的费用。 (5)抚慰金 提供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2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 五、统保示范产品价格定位 (一)确定机制 通过公开招标,以竞争性谈判的形式,在各家保险公司报价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最终和保险公司商定的。 (二)价格(保费)水平 1、基本险 分无出境游经营资格、有出境游资格,设计不同赔偿限额,由旅行社选择。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 (人民币:元) 1 人民币200万元 人民币400万元 8000 2 人民币3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10000 3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11700 4 人民币6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12600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400万元 9400 2 人民币500万元 11500 3 人民币800万元 129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14100 (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 (人民币:元) 1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600万元 36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