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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从保险合同的双方来看,保的是旅行社的责任,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旅行社,但从最终获取赔款的人来看,是游客。正因为游客的索赔,才导致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后,游客没有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没有承担实际的赔偿,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责任保险的设计初衷和目的是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十七、条款中的6种疏忽、过失是如何确定的?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条款第三条中所列明的6种疏忽、过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旅行社条例》中对旅行社应承担的安全保障等义务的规定而形成的。 第二,上述6种疏忽、过失是总结以往工作中旅行社依法或实际上承担的责任,是在总结大量案例基础上形成的。 第三,上述6种疏忽、过失没有包括所有的情形,必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因此保险条款中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术语。它的意思和“等”一样,表明保险条款所包括的内容比这6种多,其他类似的疏忽、过失也属于保险责任。 上述6种疏忽、过失包括: (1)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2)行前询问游客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和安全提示方面的疏忽、过失。 (3)发生事故后救助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4)行程、项目安排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5)导致行程延误的疏忽、过失。 (6)代管旅行证件、行李物品过程中疏忽、过失。 十八、交通事故是否在保险范围内? 包括。 具体情形中第一条就是“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为了避免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扯皮,三方框架协议中明确了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的理赔原则,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旅行社有无疏忽、过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这样就解决了过去为责任争论不休而延误赔偿,导致游客不满的问题。 十九、旅行社无过错责任赔不赔? 统保示范产品没有明文规定承担旅行社的“无过错责任”,但承担如对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的先行赔付并代位追偿的责任,及无责救助的费用。 二十、组团社和地接社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组团社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地接社在服务过程中有疏忽、过失,则组团社可以向地接社进行追偿。在统保的前提下,由于保险公司是相同的,在组团社和地接社都投保统保示范产品的前提下,可在调解处理环节一并处理,也就是实际上不存在追偿问题。 二十一、什么是先赔后追? 发生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不是旅行社责任,但由于组团社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与旅游者有着合同关系,或者出于抢救伤者、受害者的目的,由旅行社承担实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的规定先行赔偿,再根据责任归属,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救人,避免由于责任不清耽误抢救时机。 以往实际工作中,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是导致游客伤亡的主要原因,旅行社往往为此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由于事故重大,赔偿额大,超过了旅行社的经济承受能力,最终这一负担又由政府承担。 统保产品实行“先赔后追”的理赔原则,解决了上述问题。 二十二、季节性经营的旅行社能不能只保半年? 不需要。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在价格设计上,已经考虑了旅游行业的“季节性”特点,“人天数”作为定价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考虑了这个特点。 第二,旅游活动在具有季节性的同时,由于旅游产品的不断丰富,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季节性”这一特点,从整体上,季节性已经不明显,即使个别的旅游活动,仍有发生风险的可能。就保险而言,本身就是为“万一”而生的。 二十三、什么是有责延误? 旅游行程延误或终止的因素多样,其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过失,如导游记错时间、旅行社安排的车延误、办理的签证有问题、代管的证照丢失等,导致游客行程延误或终止,产生了额外的交通、食宿费用,保险给予赔偿。 根据旅行社选择的不同保险金额,有责延误的费用赔偿标准为每人1万元、2万元。这个额度是单独的,是在其他赔偿限额之外的。 二十四、什么是无责救助? 发生突发事件(旅行社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除外),游客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旅行社(随团工作人员)根据《突发事件应付法》等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救助,从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和必要的物品购置费等,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