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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这种价值不是几千元钱能够带来的。从性价比看,从行业需求看,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吸引力远远超过过去不起作用的低价格产品。 七、统保示范产品比现有产品价格高怎么办?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最大限度地考虑了旅行社的规模、管理水平差异,通过种种优惠,降低旅行社的成本,其最终价格不会增加旅行社的负担。如年接待人次5万人天以下的无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在2010年2月28日前参加统保,且安全管控水平良好,最低的基本保费经调整后为5702元。 第二,通过一年的经营数据,可以为下一步的价格调整奠定一定的基础。 第三,通过深入细致的培训和宣传,使旅行社充分了解统保示范产品,充分认识自身的经营风险,多方面地考虑价格因素,引导其投保。 八、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能不能再优惠些? 统保示范产品有三大优惠:管理优惠、时间优惠、续保优惠。 第一,管理优惠。统保产品设计了组织接待人天数、赔付率、风险管理水平等多种优惠系数,最大优惠幅度可达30%。 第二,时间优惠。到2010年2月28日前参加统保的,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可再优惠10%。 第三,规模优惠。如果当年全省旅行社投保率达70%,第二年续保时,再给予该省全部旅行社3%的保险优惠。 九、旅行社第一年没有事故,第二年能不能优惠? 可以。 旅行社第一年没有事故,第二年续保时,可在原来保费的基础上,给予3%的保费优惠。 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中还专门设计了“忠诚度”调整因子,为旅行社续保时提供保费优惠。 十、统保示范产品从什么时候开始销售? 统保示范产品从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销售,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十一、旅行社能不能购买非统保示范产品? 统保示范产品“不排他、不强制”。旅行社可以购买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十二、市场上出现更好的产品怎么办?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达成的框架协议,如果保险市场上出现了比统保产品更好的产品和价格,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包括行业代表,对统保产品和更好的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确实其他产品比统保产品更好,则统保产品进行相应的改进,进行升级换代,从而为行业提供更好的保障。 十三、保险公司会不会停售老产品? 按照三方达成的框架协议和“全国旅游保险工作会议”保险公司的承诺,参加统保示范产品的6家保险公司统一从明年1月1日起,停售其他类似产品。 如果出现没有停售或者私下销售类似产品,一经举报和发现,将对违规的保险公司按违约进行处罚。 十四、意外险能不能替代责任险?保了意外险是不是可以降低责任险的保费? 第一,游客意外险保属于人身保险,保的不是旅行社,是游客自身。从意外险中获得保险赔偿,游客仍然可以根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请求,法院给予支持。这已经为实践所证明。 第二,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意外险,不具有保险利益,没有为游客购买意外险的权利和资格,除非游客授权旅行社这样做。 第三,意外险和责任险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未来游客购买意外险或者由旅行社经其授权代为购买意外险,由于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其意外险保费可以降低。 注:《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十五、旅游质量投诉保不保? 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索赔与保险事故发生后,游客向旅行社的索赔不同,仅有后者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保的是由于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两者的相同处,都可能是由于疏忽、过失引起,但其结果不同,保险保的是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费用损失。 十六、旅行社责任险维护的是旅行社的利益还是游客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