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09-12-02
【实施时间】 2009-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接上页]

  
  
  2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53200
  
  
  
  3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200万元
  
  870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人民币1500万元
  
  105000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600万元
  
  40250
  
  
  
  2
  
  人民币800万元
  
  58500
  
  
  
  3
  
  人民币1200万元
  
  95700
  
  
  
  4
  
  人民币1500万元
  
  115500
  
  2、附加险
  
  (1)紧急救援费用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0万元
  
  26200
  
  
  
  2
  
  人民币200万元
  
  39700
  
  
  
  3
  
  人民币400万元
  
  595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89600
  
  (2)旅程延误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8000
  
  
  
  2
  
  人民币20万元
  
  12000
  
  
  
  3
  
  人民币50万元
  
  24500
  
  
  
  4
  
  人民币100万元
  
  52500
  
  (3)旅行取消损失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10000
  
  
  
  2
  
  人民币20万元
  
  17500
  
  
  
  3
  
  人民币50万元
  
  35000
  
  
  
  4
  
  人民币100万元
  
  75000
  
  (4)扩展费用保障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20万元
  
  3600
  
  
  
  2
  
  人民币50万元
  
  4800
  
  
  
  3
  
  人民币100万元
  
  6000
  
  
  
  4
  
  人民币200万元
  
  7200
  
  (5)抚慰金附加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4200
  
  
  
  2
  
  人民币20万元
  
  5400
  
  
  
  3
  
  人民币30万元
  
  6600
  
  
  
  4
  
  人民币50万元
  
  7800
  
  (三)调整机制
  
  在上述基本保费的基础上,根据“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以往赔偿记录”、“附加险投保”、“赔付率”、“风险管控”、“客户忠诚”和“紧急救援”八个因子分别调整、优惠。
  
  附加险的保费根据“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进行调整。
  
  (四)动态调整机制
  
  如果市场上,出现了同等保障和服务的产品,价格比统保产品还要低,则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统保保险费率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市场情况,对统保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优化,在第二年续保时实施。
  
  六、统保示范产品服务机制
  
  “统保示范产品”具有三大要素,一是统保产品的内容,二是价格,三是服务。鉴于保险自身的特性,保险产品与保险服务是密不可分的,没有优质的服务,就保证不了保险产品的实现, “惜赔”“拒赔”等现象仍会层出不穷。为彻底根治传统旅行社责任险的顽疾,统保示范产品具备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一)投保服务
  
  江泰公司上门服务,并设计了网上投保和电话投保方式,供旅行社选择。
  
  (二)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
  
  1、设立依据
  
  根据《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书》的约定成立,是保险双方的合同行为。
  
  2、工作职责
  
  调解处理中心负责所有人伤事故的调解和处理,负责统保赔付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预付赔款的核准使用、后援团队的调配管理、赔案材料收集整理、赔案跟踪等职能等。
  
  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人伤10,000以上事故责任的鉴定,调解中心负责赔案跟踪和材料收集等。
  
  3、设立时间和条件
  
  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分全国、省级、地级市三级设立。
  
  (1)首先设立全国调解处理中心,总部在北京。
  
  (2)省市中心在统保规模达到70%或2012年(以先发生者为准)时,设立。
  
  (3)地市中心在当地统保率达到70%且年度保费规模达到100万元人民币时,设立。
  
  (4)地方中心未设立前,由当地调解员处理承担相关工作。
  
  4、调解中心组成
  
  由江泰公司、各级行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共同组建。
  
  5、事故鉴定委员会
  
  与调解中心同时成立。
  
  事故鉴定委员会由法律专家、旅游行业专家、医学专家、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共同组成,设7个表决席位,其中保险公司占3席,旅游行业专家1个表决席位,法律专家1个表决席位,医学专家1个表决席位(如案情无需医学专家参与时,该表决席位调至旅游行业专家),保险经纪公司1个表决席位。
  
  总之,统保示范产品是各级行管部门的产品,是广大旅行社的产品,是为了解决目前理赔难、保障低、市场竞争不规范、数据缺失、政府买单等问题,用保险和风险管理促进旅游业和保险业更好的发展。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