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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节 集约利用城镇工矿建设用地 一、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和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和时序,防止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大力推进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开发区禁止圈占土地建低密度“花园式”工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用地指标审核开发区用地。从严从紧控制独立选址项目的数量和用地规模,除矿山、军事等用地外,新增城镇工矿用地必须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人口聚集趋势,兼顾各地区资源禀赋,合理安排城镇工矿用地,避免一些地区过度开发建设。鼓励及时复垦采矿废弃地。若新增采矿用地是采取置换方式,通过对废弃工矿的复垦而加以实现。规划期内,全省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75000公顷以内。 二、优化城镇用地内部结构布局 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加快城中村改造,促进城镇和谐发展。严格限定开发区内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比例,提升开发区用地效率和效益。合理调整城镇用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切实保障民生用地。 三、调控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 将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作为一个重要的约束性指标,以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为标准控制规划期末的全省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全省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5平方米,并对各设区市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提出控制标准。 四、城镇工矿用地的区域协调 按照集约利用城镇工矿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保障重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优化城镇工矿用地的结构与布局。城镇工矿用地上,支持“做大做强南昌市,加快发展共青城”、支持九江沿江开发、新余光伏产业和鹰潭铜产业等的发展,重点培育环鄱阳湖城市群、京九沿线和沪昆沿线城镇的发展。 第三节 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一、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重点保障农村生产生活最急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文化、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已有的超标准用地。农民新建住宅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有偿流转,鼓励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三、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采取政府、集体、社会、农民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因地制宜,加强“空心村”整治,适度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引导农村居民适度集聚,促进农村居民点用地整合,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将绿化美化与农村居民点整合结合起来,扎实抓好围村林、行道树、庭院绿化美化工程建设,建设宜居、高效、优美的人居环境。 四、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的政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优先选择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实施挂钩工作。统筹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建新区的城镇村用地比例,确保挂钩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促进城乡用地结构更合理、布局更优化。 第四节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 各市、县(区)要按照上级分解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严格划定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将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建设严格限定在扩展边界内,规定管理责任、管制规则和监管措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科学预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建新区用地范围。 二、落实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对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简化土地规划许可程序,采用备案制,要加强建设用地的跟踪监管。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农用地转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必须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要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必须进行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和听证,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