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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通过规划技术方法的创新,提高规划方案的可操作性,预防规划失灵;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强化依规划用地的意识,形成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社会氛围;加强规划实施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建设,构建强有力的规划实施保障对策体系,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逐级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上级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充分体现上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与控制,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贯彻与落实的关系。同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自身的特点。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承上启下的作用,协调跨县域的重点工程布局,重点明确中心城区的范围和基本农田集中区的分布。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重点确定科学的城镇村发展体系和发展空间,制定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细则。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把各类用地定量、定位落实到具体地块,确定每块土地的具体用途和限制条件,为土地的用途管制提供直接的依据。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 各设区市、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依据预审的要求修改规划,调整用地规模和布局。 各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应在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进行,从而保证总体规划的落实。 三、科学设置规划方案的弹性 在坚持“指标控制+分区管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模式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刚性要求,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的控制指标,但在空间定位上可允许一定的弹性。 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前提下,可按一定的比例将具备基本农田条件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整备区,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管理。 针对城镇工矿空间发展方向的不确定性,在城镇发展外围划定不超过新增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20%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区。 第二节 规范规划实施的管理制度 一、加强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建设 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地要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办法,在制度层面上提出有关规划的管理程序、实施监督机制、实施效 果评价、监督管理、规划修改、违反规划的强制措施等要求,为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对原出台的行政制度进行系统审查,并根据新政策、新要求进行修正。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三、强化规划目标的管理责任制 按照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设区市、县、乡(镇)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集约节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问责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四、严格建设项目用地的行政管理 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土地利用项目的规划审查制度,通过行政手段从“源头”上控制不符合规划的用地。严格执行实际用地考核计划,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特别是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的足额补划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