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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三、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要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采用占地少、特别是占用耕地少的选址方案。新建项目要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尽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五节 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市场机制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健全经营性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积极探索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严格落实国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制定针对江西不同区域发展、不同行业用地要求及节约集约用地目标等的地方用地控制标准和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引导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凸显土地资产价值,完善土地价格体系,建立城镇基准地价体系和地价动态监测机制,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作用。
  
  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界定公益性征地范围,严格执行规范、公开的征地程序,建立符合市场准则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要在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土地供应计划、供地政策、出让公告、出让结果等进行公示,引导理性投资,发挥市场信息对盲目投资、无序用地的“警示”作用,大力推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积极探索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形势下的城镇建设新模式,不断拓宽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和方法。完善土地储备计划,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引导城镇土地集约和可持续利用。
  
  第六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严格实施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生态文明的土地利用格局,保护和提高现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创建优良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一节 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
  
  一、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高度重视天然林、生态公益林、天然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的保护,重点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五河”源头、东江源头重要水源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等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对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对沼泽、滩涂等土地的开发,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据规划统筹安排。保障合理的生态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具有改善生态环境作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未利用地等应保持在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5%以上。
  
  二、构建生态优良的土地利用格局
  
  加快建设以大面积、集中连片的森林、基本农田、防护林和天然湿地等为主体的生态安全屏障,支持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保护、天然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功能区建设和基本农田建设等重大工程,在适当的地区发展以速丰林为主的人工用材林培育工程。因地制宜地调整各类用地布局,协调配置居民点、农田、林地、园地、草地、河湖水系等用地,在城乡用地布局中将大面积、连片的基本农田、优质耕地和林地、草地等作为绿心、绿带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景观优美的土地生态空间格局。
  
  三、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规划期间,全省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每个县至少建设一个污水处理厂和一个垃圾集中处理场,工业和生活污水、各种垃圾基本得到无害化处理。节能降耗减排取得重大进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力争下降20%,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5%,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7%;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0%,非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超过80%。地表水国控、省控监测断面Ⅰ-Ⅲ类水质达到80%以上。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水质要求控制污水排放。11个设区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0平方米以上。
  
  第二节 大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环境净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旅游休闲和产品提供等功能保护。重点保护鄱阳湖、东江源生态功能区,以及赣江章江源、赣江贡江源、修河源、仙女湖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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