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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加强农田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林网建设,提高农田林网绿化标准;加大农田综合整治力度,大力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广秸秆还田技术、测土培肥技术及水肥耦合一体化施肥技术;加大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源农药;积极治理白色污染,提高耕地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搞好铁路和干线公路等沿线绿化建设,建成贯通城乡、覆盖全省的干线林网防护体系。
  
  加强矿区治理。建立健全全省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加快城乡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优先保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用地,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绿化。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村庄整治。加大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力度,妥善处置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控制面源污染,有效保护水源水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所有拟建单独选址项目或拟批准工业聚集区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禁上马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中的地貌植被破坏和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有关措施不达标不予供地。
  
  第三节 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积极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一、快速城镇化地区,推进生态园林城镇建设
  
  加强城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城镇规划区留足必要的生态绿地,包括农田、水面、园地和林地等生态基础屏障网络。鼓励城镇组团式发展,城镇或组团之间可保留一定数量的农田、林地或果园,防止城镇发展无序增长。建设设区市、县(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实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大力推进生态城镇、生态园区、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建设。
  
  合理保护城镇生态用地。按照扩大城镇生态用地的要求,在城镇建设用地预留区中,对“历史遗留、自然形成、界址清晰、上级认可”的河流、湖泊、山林等作为生态用地加以保留和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土地性质。
  
  二、平原农业地区,创建农林复合和新型生态农业模式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发展新型农业和生态农业。推广农林复合生态经济模式,利用田埂和田间空地营造农田防护林、风景林,改善农田小气候和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和农田水利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新型生态农业试点建设,创建生态环境友好的生态农业模式。
  
  三、山地丘陵地区,创建红壤综合利用、生态林业与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模式
  
  根据红壤比重大的特点,适度推进土地立体开发和综合整治,建立良性生态系统,积极防治地质灾害。加强丘陵缓坡地改造,改进耕作制度和推广农作物良种,发展适合红壤的果园和林木,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特色农业的发展。大力实施“猪-沼-果”生态模式,带动畜牧果业的发展,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在山区小流域地区,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植树造林,改善林分结构,针阔结合,多种林种结合,提高土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
  
  四、湖泊湿地地区,发展水面综合开发
  
  合理利用鄱阳湖等水面资源,根据不同的水体生态环境,实施水面综合开发,发展水生作物种植,采取科学的养殖模式,达到循环利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效果。保护鄱阳湖水面养殖和提供生物多样性的多重功能。同时,在湿地地区开发利用中,应加强对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第七章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方向,制定适合不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重点和措施,指导各区域土地利用的调控。
  
  第一节 土地利用分区
  
  省域土地利用分区采用土地利用综合分区的方法。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利用潜力,考虑人口分布、产业布局以及区域国土开发格局,提出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全省共划分为六个区域:赣北鄱阳湖平原区、赣西北山地丘陵区、赣东北丘陵山地区、赣中东部丘陵山地区、赣中西部山丘盆地区和赣南山地丘陵区。各分区明确土地利用调控方向,制定与各区土地主导利用方向相适应的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引导区域土地的统筹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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