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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省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

[接上页]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4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完成3000万亩林地确权任务。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5加快推进汾河沿岸绿化等工程建设,确保完成一期工程任务。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
  
  (四)省宗教事务局牵头的工作:
  
  落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协同单位:民族委员会委员制成员单位、宗教工作领导协调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五)省扶贫开发办牵头的工作:
  
  1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继续实施移民搬迁、整村推进、产业开发、劳动力转移和教育扶贫五大工程。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中小企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
  
  2启动贫困地区集中连片开发项目,确保今年再解决20万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农机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
  
  3继续做好机关、企业结对帮建新农村工作。
  
  协同单位: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工商联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六)省引黄工程管理局牵头的工作:
  
  加快引黄北干工程建设。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重点办、大同市人民政府、朔州市人民政府。
  
  (七)省气象局牵头的工作:
  
  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
  
  (八)省农机局牵头的工作:
  
  1执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部分农机具累加补贴政策。
  
  协同单位:省财政厅。
  
  2启动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交管局、农发行省分行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3扎实开展农机专项安全整治。
  
  协同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九)省供销社牵头的工作:
  
  继续实施“新网工程”。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七、张建欣副省长负责的工作
  
  协助省长抓好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卫生、人口计生等方面工作的落实。主要包括: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食品药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快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一)省公安厅牵头的工作:
  
  1重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2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
  
  协同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3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协同单位:省安全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4扎实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协同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5扎实开展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
  
  协同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牵头的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协同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三)省安全厅牵头的工作:
  
  加强国家安全工作。
  
  (四)省司法厅牵头的工作:
  
  1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协同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2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协同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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