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省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

[接上页]

  协同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协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统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2健全群众权益维护机制。
  
  协同单位: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3新农保试点扩大到27个县(市、区),覆盖人数达到400万人;对4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十件实事之一)
  
  协同单位:省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三)省国资委牵头的工作:
  
  1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2健全厂务公开等制度。
  
  协同单位: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四)省安监局牵头的工作:
  
  1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抓好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安全发展水平,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稳定好转的转变。
  
  协同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负有安全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2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三项建设”。
  
  协同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负有安全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3深入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整治。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4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协同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5创新安全监管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总结安全监管经验,创新安全监管方法,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协同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6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事故追究和行政问责。
  
  协同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7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
  
  协同单位:省国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五)省煤炭厅牵头的工作:
  
  1继续全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基层基础工作,为建设煤炭强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协同单位: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山西煤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2抓好煤矿技术改造、小煤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监管,特别是要防止已关闭矿井的死灰复燃现象的发生。
  
  协同单位:省国土厅、省工商局、山西煤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3加快对保留矿井的技术改造升级步伐,用先进装备、技术、工艺武装矿井,大力推进高标准现代化矿井建设,实现煤炭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4重点抓好煤矿复工复产和煤矿基层基础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煤矿复工复产。
  
  协同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5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煤矿兼并主体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省内企业、省外企业)要在抓好原有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兼并重组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
  
  协同单位: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六)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省国土厅共同牵头的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