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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协同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协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统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2健全群众权益维护机制。 协同单位: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3新农保试点扩大到27个县(市、区),覆盖人数达到400万人;对4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十件实事之一) 协同单位:省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三)省国资委牵头的工作: 1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2健全厂务公开等制度。 协同单位: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四)省安监局牵头的工作: 1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抓好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安全发展水平,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稳定好转的转变。 协同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负有安全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2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三项建设”。 协同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负有安全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3深入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整治。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4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协同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5创新安全监管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总结安全监管经验,创新安全监管方法,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协同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6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事故追究和行政问责。 协同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7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 协同单位:省国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五)省煤炭厅牵头的工作: 1继续全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基层基础工作,为建设煤炭强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协同单位: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山西煤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2抓好煤矿技术改造、小煤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监管,特别是要防止已关闭矿井的死灰复燃现象的发生。 协同单位:省国土厅、省工商局、山西煤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3加快对保留矿井的技术改造升级步伐,用先进装备、技术、工艺武装矿井,大力推进高标准现代化矿井建设,实现煤炭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 协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4重点抓好煤矿复工复产和煤矿基层基础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煤矿复工复产。 协同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5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煤矿兼并主体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省内企业、省外企业)要在抓好原有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兼并重组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 协同单位: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六)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省国土厅共同牵头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