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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3-24
【实施时间】 2008-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惠州区域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稳定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行政审批行为的电子监察工作,推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网络技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透明、高效便捷、勤政廉政、投诉处理等工作督查督办的应用系统。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第四条  设立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法制局、保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效能室。

  市监察局负责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监察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流程的梳理、规范,提出纳入市级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做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会同市法制局负责对市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和规范。

  市信息产业局要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负责有关技术实施工作,指导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分工协作、及时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涉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涉密内容,或经批准可免于上网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处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事务的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组织安全运行。

  (二)负责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更新网站内容,处理投诉,反馈及督查督办,组织满意度调查和绩效测评,并根据各类监察督办结果提供测评报告。

  (三)负责对软硬件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及监控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备案因法律、法规实施或修订引起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并及时相应调整电子监察系统。

  (五)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县(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监察督办的,必须由有关负责人向本级政府监察部门分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领导书面申报,经核准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监察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或责任单位处理,监察督办结果报经原核准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内网网站公开。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政府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技术标准要求;

  (三)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级政府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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