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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76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

[接上页]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三)业主自愿捐赠;(四)

  (五)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由 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月  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七)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四)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十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八)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

  (四)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三)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四)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六) 

  (七)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

  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委员 名。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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