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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76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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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二)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接受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诉,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更换选举;

  (八)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由  人组成。

  监事会监事每次选举产生后,召开监事会会议推选产生召集人1名和副召集人1名,并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履行以下职责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五)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代表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七) 

  (八)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 

  (七)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监事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监事;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作出的监事会决定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

  (六)监事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监事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会监事签字后存档;

  (七)监事会应当将监事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八) 

  (九)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公开招聘1名秘书和名财务人员。秘书和财务人员的任免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决定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八条  秘书的职责: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

  (二)负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三)协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五)接收业委会委员的书面辞职申请;

  (六)接收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财物;

  (七)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有关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八) 

  (九) 

  第四十九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

  (三)根据原始凭证,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

  (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

  (六)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

  (七)作好工资、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九)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

  (十)在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算的复印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十一)  

  (十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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