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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不承担上述第(可多选)项共同管理责任,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 (可多选)项成员权利,: 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4. 。 限制时限至业主承担完成相应共同管理责任时终止。 第四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八、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分配: 1.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2.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其他约定 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 3. 属于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 3. (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 (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三)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车速不超过 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者登记; 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阳台封闭的有关规定。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者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者标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