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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76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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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八) 

  (九)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 

  (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八)

  (九)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连选可以连任。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过程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6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更换选举,并做好以下更换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任期届满的委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工作履历以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未更换的,业主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组织更换,仍不更换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第  种方式产生:

  1.业主委员会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 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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