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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76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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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 

  十三、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四、共用部分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自行管理的,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部分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十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授权启动紧急措施的应急预案:

  (一)物业服务企业突然停止提供物业服务;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其他紧急情形: 

  

第七部分 违约责任


  十六、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一)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

  (三) 

  限期未改正的,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十七、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部分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十八、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实施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 方式解决:

  1.业主委员会调解;

  2.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

  3.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4.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九部分 附则


  十九、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二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日)起生效。

  二十一、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二、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附件3: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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