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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76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

[接上页]
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约定进行分配,但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约定的分配方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5.5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包括物业使用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物业的装饰装修、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和监督、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

  5.6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管理规约中应当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授权相关主体采取紧急措施的应急预案:

  (一)物业服务企业突然停止提供物业服务;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其他紧急情形。

  5.7 违约责任: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限期未改正的,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管理规约中可以对业主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或者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约定不得行使以下共同管理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参与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限制共同管理权的时限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5.8 争议解决方式: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实施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5.9 附则:对管理规约的生效时间等事项作出约定。

  6.[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项目及相关活动,非住宅区参照执行。

  7.[行政管辖和行政指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8.[格式及填写说明]管理规约正文应当用a4纸打印,空格部分应当用钢笔(黑色墨水、蓝黑墨水)、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当用“x”划掉。

  

  附件2: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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