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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76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

[接上页]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附件5:

  
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制定规范

  


  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的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决议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散等事项的方案。

  2.[制定主体和制定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由筹备组负责制定,并在筹备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

  3.[公示和修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并公告正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4.[法律效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为成立业主大会,保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顺利召开制定的工作方案,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具有约束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基本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决议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散等。

  5.1召开及表决方式: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及表决方式由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表决时,可以现场表决或者书面表决,也可以采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对现场表决或者书面表决形式及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核查。

  本市提倡通过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表决。

  5.2召开时间: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具体召开时间及会期由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5.3召开地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地点由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根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式确定。

  5.5决议事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分为应当表决事项和可以表决事项。

  其中,应当表决事项包括:

  (一)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除完成前款事项表决外,还应当就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进行表决。但是未表决该事项的,不影响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备案。

  5.6表决规则:决议以上事项应当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业主的表决权。

  5.7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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