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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第三十八条 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委员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和负责人组成。出纳(姓名)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 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于每月 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由 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 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转交。 第三章 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