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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筹备组决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则自动延期,但至迟不超过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由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0天。 采用第1种表决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为 天; 采用第2种表决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为 天; 采用第3种表决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为 天; 采用第4种表决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为 天。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地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决定于 召开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决定于 收发《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和《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 五、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分为应当表决事项和可以表决事项。《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除完成应当表决事项表决外,还应当就是否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进行表决。但是未表决该事项的,不影响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备案。 1.应当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一)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2.可以表决事项: 业主委员会委员。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采用收发选 (一)是否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确定物业管理方式为: 1.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 2.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 3. 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决议以上事项应当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是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根据以上表决规则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见附件)确立各业主的表决权。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筹备组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以由 名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产生的,应同时提交被推荐人的同意参选书面证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可以凭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于 年月日至年月日 到 领取《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并于 年 月 日前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交回 ,过期不予登记。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后,应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候选人名单和简历。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 筹备组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为 名,候补委员为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