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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初裁公告

[接上页]
在补充答卷中,欧盟再次确认,欧委会和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将共同管理该补贴项目,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欧盟财政预算。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以拨款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欧盟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向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资金资助,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并由欧盟和成员国政府部门依据欧盟法律共同管理,符合《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构成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欧盟理事会第1782/2003条例第93条和第73/2009条例第78条均规定,马铃薯种植者的补贴仅限于配额制度下马铃薯种植者与淀粉生产商所签署种植采购合同范围内的马铃薯。针对马铃薯种植采购合同,欧盟理事会第571/2009号条例作出进一步规定,要求种植采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相关内容:(1)淀粉生产商按照不低于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工厂交货最低价格向种植者购买马铃薯;(2)基于欧盟委员会确定的配额,签订种植采购合同;(3)种植者出售给淀粉生产商的马铃薯淀粉含量不得低于13%。

  调查机关认为,上述欧盟的法律规定均表明,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马铃薯种植者,才有资格申请该项目下的补贴。

  此外,根据各应诉公司答卷,调查机关发现,向荷兰艾维贝公司提供马铃薯的种植者主要为作为公司股东的荷兰或德国的农场或农民;向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提供马铃薯的种植者既包括荷兰艾维贝公司股东,也包括与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的农民;向法国罗盖特公司提供马铃薯的种植者除公司自有的农场外,其余均为独立于公司之外的农户。而且,艾维贝公司在答卷中进一步说明,“淀粉马铃薯仅在世界上的几个地区种植,马铃薯不适于长途运输,淀粉马铃薯没有可供比较的国际报价”;“淀粉马铃薯不可能来自欧盟地区之外,因为运输含水量很高的马铃薯超过100至200公里的费用相当高;欧盟淀粉马铃薯的唯一购买者是淀粉工厂,马铃薯淀粉工厂只能采购产季前签约范围内的淀粉马铃薯,在市场上购买淀粉马铃薯是明令禁止的,周边邻国也不存在可出口欧盟的淀粉马铃薯的生产。”

  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事实表明由于马铃薯的自身特点和欧盟关于该项目的补贴条件,获得本项目下资助的对象,只能是位于欧盟内与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签订种植采购合同的马铃薯种植者。

  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欧盟在该项目下对符合条件的马铃薯种植者提供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认定

  (一)马铃薯种植者在该项目下获得利益

  对于马铃薯种植者在该项目下获得的利益情况,调查机关在原始问卷中要求欧盟提供农民在该项目下获得的具体资助金额,但欧盟原始答卷只表示“欧盟委员会没有关于农民的信息”,而未提供。对此,调查机关继续向欧盟发出补充问卷,请有关成员国政府确认本案应诉公司生产的淀粉所对应的马铃薯是否均按每吨淀粉66.32欧元的标准获得资金资助,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在补充答卷中,欧盟(法国政府部分)并未明确回答该问题,而只表示,“法国当局不掌握这些文件”;欧盟(德国政府部分)虽然未提供证明文件,但明确表示“艾维贝公司德国马铃薯淀粉工厂2009年在配额范围内生产的淀粉量中,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吨均获得了欧盟法律规定的补贴金额”;欧盟(荷兰政府部分)未明确回答该问题,也未提供任何证明文件。

  另一方面,在审查答卷的过程中,调查机关发现本案存在应诉公司股东本身为马铃薯种植者或者应诉公司自身拥有马铃薯种植农场的情况,应诉公司对种植者在该项目下的受益情况较为了解。荷兰艾维贝公司在答卷中表示,通常供应马铃薯的农民会收到该项目下资助,只要遵守欧盟(环境法)法规的要求。荷兰艾维贝公司还在答卷中表示,本项目实际资助金额的比例有所下调。

  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欧盟理事会第73/2009条例明确规定,“2009-2011农事年,种植马铃薯的农户将获得补贴,补贴金额以生产一吨马铃薯淀粉为基数进行计算,一吨马铃薯淀粉的补贴金额为66.32欧元” 。欧盟答卷也明确表示按照欧盟法律管理和实施该项目。而且,欧盟答卷(德国政府部分)也已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应诉公司所使用的马铃薯已按欧盟法律规定的补贴金额获得资助,应诉公司答卷也均表示用于生产马铃薯淀粉的马铃薯通常会收到该项目下资助。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本案应诉公司在配额范围内生产的马铃薯淀粉所使用的马铃薯,只要符合欧盟有关条件(签订种植合同范围内的马铃薯和符合欧盟环境要求),均按照欧盟理事会第73/2009条例的标准获得该项目下资助。关于马铃薯种植者实际获得资助的标准是否略低于一吨淀粉66.32欧元的标准,由于荷兰艾维贝公司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明文件,欧盟在调查机关两次问卷要求下也均未提供实际拨付金额的具体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对此无法予以证实。而且,调查机关认为,即使资助标准可能略低于一吨淀粉66.32欧元,也无法否定欧盟马铃薯种植者获得该项目下利益的事实,种植者实际获得的利益额也应接近于该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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