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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初裁公告

[接上页]
其次,在审查答卷的过程中,调查机关发现,欧盟和应诉公司答卷均主张该项目下资助是用于补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的不利地位。欧盟答卷指出,“较之谷类淀粉生产商,用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将据其配额获得一定的额外补价以抵消一定的结构性损失(副产品销售更少,制造周期更短,治理污染费用高等)。”欧盟补充答卷再次表示,“谷物淀粉生产商不能获得淀粉生产补贴。谷物淀粉整年都可以生产,而马铃薯淀粉工厂只能在收获后的某些月份中进行生产,这是因为马铃薯无法长期保存而不坏。此外,谷物淀粉生产的附加产品比马铃薯淀粉生产的附加产品有更高的价值。这是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能获得淀粉生产补贴的原因。”荷兰艾维贝公司也在答卷中指出,“在欧盟谷物市场管理中淀粉马铃薯传统上是与玉米挂钩的;20多年前,经营马铃薯淀粉工厂与经营玉米淀粉工厂相比被认为存在差异,差异主要在于马铃薯淀粉的生产时间较短,因为淀粉马铃薯的收获和储存期都是有限的;在一年中的很大一部分时间里,马铃薯淀粉工厂是闲置的;其他差异还在于与玉米相比,淀粉马铃薯的副产品收入更低,而污水处理成本更高;因此,欧盟设立了一项‘平衡津贴’,按每吨淀粉22.25欧元提供”。据此,调查机关认为,根据上述主张和现有证据材料,该项目下资助是对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所面临的不利地位的补偿,而非答卷所主张的对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所支付的较高的原材料价格的补偿。

  再次,在审查答卷的过程中,调查机关还发现,欧盟已设立其他两项补贴,即授予欧盟内淀粉使用者的马铃薯淀粉生产返款和授予欧盟淀粉出口商的出口返款,对由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所导致的淀粉原材料的高采购价格进行补偿。对于设立该两项补贴的目的,欧盟在答卷中解释为,由于对淀粉马铃薯种植者的支持措施导致欧盟生产的马铃薯淀粉的价格上涨,欧盟下游加工业如采购马铃薯淀粉,则需要比欧盟外同行业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欧盟向马铃薯淀粉使用者提供生产返款以弥补欧盟的高原材料价格;同时,也向出口的马铃薯淀粉提供出口返款。欧盟答卷明确表示,“该两项返款都根据欧盟和世界市场之间的淀粉原材料的价差定期确定。”可见,此处的支持措施是指淀粉马铃薯的最低价格政策,欧盟设立生产返款和出口返款,表面上降低了欧盟淀粉的销售价格,但如欧盟答卷所述“欧盟淀粉的高价格是由高淀粉原材料价格所致”,欧盟设置生产返款和出口返款项目本质上是对欧盟较之世界市场的淀粉原材料的高价格的补偿。经审查,调查机关还发现,由于共同农业政策的多次改革,欧盟农产品的价格已接近世界市场价格,无发放上述两项补贴的必要,因此,2006年9月以来欧盟未提供过生产返款,2008年11月以来欧盟未提供过出口返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2006年9月和2008年11月之前,欧盟提供生产返款和出口返款,而且,欧盟当时还同时提供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补贴,且其资助标准从1998年至今未发生改变,均为每吨淀粉22.25欧元。据此,调查机关认为,三项补贴之前同时存在,如果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补贴是对高淀粉原材料价格的补偿,欧盟就无需设置生产返款和出口返款对其进行再次补偿,该项目是补偿最低价格的主张与欧盟关于生产返款和出口返款的答卷内容存在矛盾。而且,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补贴的资助标准一直固定,从未与世界市场价格挂钩,其资助的目的也应未发生改变,因此,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补贴不应是对淀粉原材料高价格的补偿,正如本裁决前一部分所论述的,该项目应该是为补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所面临的不利地位。调查机关还要进一步指出,既然欧盟不再提供生产返款和出口返款是由于欧盟与世界市场价格已经接近,那么欧盟和应诉公司的前述主张则更不成立,因为接近世界价格的欧盟淀粉原材料价格已再无补偿的必要。

  此外,调查机关认为,遵循淀粉马铃薯的最低采购价格是公司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下生产马铃薯淀粉的必要支出,无论该项目下资助是否在结果上能够达到补偿公司高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效果,该项目均使得公司获得资助资金,收入增加,进而获得利益。而且,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拨款形式提供的补贴,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补贴金额,即利益额,为其实际收到的资助金额。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支出的所谓高原材料成本与公司在该项目下是否获得利益以及利益额的认定并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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