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欧盟对于该项目的资金资助增加了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的收入,降低了被调查产品的成本,进而使其获得利益。调查机关以公司在调查期内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资助数额除以其马铃薯淀粉生产数量,得到公司单位马铃薯淀粉在该项目下获得的利益额,再除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的cif价格,计算得到法国罗盖特公司在该项目下的从价补贴率为6.56%,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在该项目下的从价补贴率为6.25%。 淀粉马铃薯种植者补贴 申请人主张,根据欧盟理事会第1782/2003条例和第73/2009号条例,欧盟向淀粉马铃薯(以下称马铃薯)种植者提供补贴。补贴金额以生产一吨马铃薯淀粉为基数进行计算,一吨马铃薯淀粉的补贴金额为66.32欧元。马铃薯种植者的补贴仅限于配额制度下马铃薯种植者与淀粉生产商签署种植采购合同范围内的马铃薯。针对种植采购合同,欧盟第571/2009号条例(马铃薯淀粉配额的实施细则)要求种植采购合同应当包括:(1)淀粉生产商按照不低于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工厂交货最低价格向种植者购买马铃薯(注:欧盟第1234/2007号条例第95(2)条规定,生产1吨淀粉所需耗用的马铃薯的最低价格为178.31欧元/吨);(2)基于配额,签订种植采购合同;(3)种植者出售给淀粉生产商的马铃薯淀粉含量不得低于13%。申请人认为,对于该项目,尽管欧盟直接资助对象是淀粉马铃薯种植者,但是种种迹象表明马铃薯淀粉也能从该项目下获得利益。 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欧盟答卷,欧盟于1992年首次对马铃薯的交易设定最低价格,自1993/1994农事年开始,欧盟决定向马铃薯种植者提供资金支持。根据欧盟理事会第1868/94条例,欧盟于1995年引进马铃薯淀粉配额机制。在马铃薯淀粉的配额机制下,当马铃薯种植者在以欧盟设定的最低价格以上的价格向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马铃薯时,可以获得欧盟提供的资金支持。因此,由于配额机制和最低价格的存在,使作为生产马铃薯淀粉主要原材料的马铃薯不同于一般的食用马铃薯或加工用马铃薯,其种植数量和成交价格均受到欧盟法律和政策的严格管理和控制。欧盟理事会第1782/2003条例第93条表示,“建立的援助应针对生产用于制作淀粉的马铃薯的农民。该金额适用于制造一公吨淀粉需要的马铃薯量。它应: 1、在适用第71条的情况下,在2004至2005市场销售年度,为110,54欧元。 2、从2005至2006年市场销售年度起,为66,32欧元。” 2009年,欧盟发布了欧盟理事会第73/2009条例,取代了第1782/2003条例,其第77和78条款是关于建立该补助的条款,具体规定为“2009至2011农事年,种植马铃薯的农户将获得补贴,补贴金额以生产一吨马铃薯淀粉为基数进行计算。一吨马铃薯淀粉的补贴金额为66.32欧元”。 根据欧盟答卷,在本案调查期内,欧盟通过欧洲农业担保基金向马铃薯种植者提供资金资助,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欧盟财政预算。该项目下资助的申请和支付流程为,马铃薯种植者向成员国的支付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成员国的支付代理机构经审核后向合格的申请人拨付该项目下资助。此后,支付代理机构的付款数额将由欧洲农业担保基金偿还给成员国。欧盟理事会第73/2009条例附件十二明确规定了该项目下欧盟给予马铃薯种植者的补贴预算总金额和各成员国之间的分配额。据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欧盟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向马铃薯种植者提供资金资助,其资助的资金来源于欧盟的财政预算。 关于该项目的实施,欧盟在答卷中指出,欧盟负责制定实施该项目的整体法律框架,包括各成员国实施该项目时的具体执行规则,还负责现场检查成员国对有关法律要求的遵守情况。成员国负责按照欧盟法律具体实施该项目,包括接受申请、审核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现场检查和拨付资助资金等方面。欧盟在答卷还指出欧委会中管理马铃薯淀粉行业的部门是农业与农村发展总局,并提供了有关成员国具体实施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名单。根据答卷,法国服务与支付局是法国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荷兰经济、农业和创新部、荷兰耕种产品主要委员会、荷兰全国规定执行服务部、通用检查服务部是荷兰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该项目的政策、总体性管理、拨付资助和现场检查企业等方面。但在答卷中,欧盟(德国政府部分)未提供主管部门的具体名称,只表示各州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检查和付款。此外,欧盟答卷指出,所有符合欧盟法律条件的申请人均将获得补贴,成员国没有自行决定权。据此,根据上述答卷内容,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本项目由欧盟和成员国的政府部门根据欧盟法律共同管理实施。 |